新北市前副市長許志堅利用主導都更案收賄615萬多元,被法院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10年定讞。(圖片取自華視YOUTUBE)
新北市前副市長許志堅利用主導都更案於2015年向建商收受名錶、金條及現金共計615萬多元,最高法院維持二審判決,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10年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許志堅在新北市副市長任內,身兼新北市都更審議委員會、都市計畫委員會主委。判決指出,寶興開發於2008年底為送審台北縣政府(新北市未升格前),針對新店北宜路一段的廣明段土地都更案,因遲未補正相關文件而無法排入都更委員會審議,寶興透過弘盛開發負責人兼白手套周麗惠請託許志堅,加速通過審議。
判決指出,都更案審議期間自2011年5月到2015年7月止,許志堅收受周麗惠賄賂現金509萬餘元,包括每月支領的現金11萬元,其中許志堅之子許士耘、胞兄許志遠,在周麗惠的弘盛公司掛名員工;許志堅也趁嫁女兒的機會,收受周麗惠、樂揚建設總經理鄒雪娥贈送的2支香奈兒名表、蕭邦名表;周女還在許志堅的生日過後幾個月,送金條給許志堅當做生日禮,法院認定許共收賄615萬餘元。
廉政署經獲報後,報請檢方發動偵查行動,在許志堅家中搜出金條、名錶等贓物,檢方聲押許志堅獲准,全案於2016年間提起公訴。
高院審理後認為,許志堅職司新北市副市長要職,竟為貪圖利益收受業者賄賂,且犯後態度不佳,將他依貪汙罪判刑10年,業務登載不實罪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喵喵啤酒】妙齡女喝摻毒酒致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