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8號施行法》是一部退無可退的立法,在國會殿堂上討論該給同志「婚姻」或「家屬」,這樣的立法院是在侮辱自己。(資料照片)
行政院日前推出的同婚專法《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已在立法院逕付二讀,反同團體推出的《公投第12案施行法》也將送入併案協商。據聞,不同版本之間,最大的爭議還是聚焦在同性結合的關係名稱上,前者以「婚姻」為名,後者以「家屬」稱之。此事走到這個地步,已不是遊走在違憲邊緣,而是赤裸裸地對抗憲法;立法諸公以亂法違憲為能事,那不是在討好選民,而是在羞辱自己。
自從反同三公投過關之後,許多奇言謬論就不斷出現。有所謂「公投位階高於憲法」者,也有立委在國會殿堂公開宣稱「大法官造法,司法權不尊重立法權」。在法治國的原則下,憲法高於法律與命令,公民投票做為人民意志的展現,其目的在於補代議政治的不足,根據現行的《公民投票法》,公投可以進行法律之複決、立法原則之創制以及重大政策之創制與複決(但都有期限),既然憲法高於法律與命令,公投的結果更不可能抵觸憲法。
而大法官不是一般法官,大法官不但解釋憲法,也統一解釋法律與命令,是這個國家最後定奪所有爭議最高層級的場域,這其中沒有什麼「大法官造法」的問題,更沒有「司法權不尊重立法權」之説。一位曾經六連任的立法委員,如此胡說八道,真不知她過去如何膺任民代職務?
既然法律、命令與公投結果抵觸憲法(大法官釋憲)無效,那大法官在解釋有關現行《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排除同性婚姻時的說法是:「此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限兩年內修正(今年5月24日是最後期限)。若沒有修正,「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這份大法官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文有兩項核心重點:第一,同性伴侶也有婚姻自由;第二、不僅有婚姻自由,還必須遵守憲法平等權的規定;亦即異性婚姻裡面有的,同性婚姻不能缺,這平等的要件除了「婚姻」裡的權力義務關係,自然也包括名稱。否則,異性的法定親密結合叫「婚姻」,同性的法定親密結合卻叫「家屬」,這不是歧視,什麼才是歧視?
為了尊重公投的結果,同婚法案最後以專法的形式提出,此尚符合748 號解釋文裡「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的意旨;為了照顧公投支持者的感情,專法甚至以《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為名,以求不直接刺激反同者。而最後還為了遷就台灣相對保守的民情,專法內容尚不准同婚者共同收養,這所謂的「第二條關係」甚至還不擴及同婚伴侶血親的姻親關係,把同婚者的關係侷限在彼此二人。如此苦心孤詣、一退再退,顯然得不到反同者的任何善意回應。
事實證明,只要讓這批瘋狂的反同者「得寸」,他們就一定會「進尺」。748號釋憲文通過時,國際讚譽、民意歡騰,反同者見勢不可為,隨即以「專法」立法為攻擊發起線。他們擔心公投案因違憲無法成案,甚至在公投理由書裡註記:「並未排除相同性別二人依其他法律規定保障其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以達成《釋字第748 號》所稱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本公投案能否公投,與同性結合關係是否以婚姻之名稱為前提無涉。」以求公投案不被駁回。
待公投通過後,這批人隨即露出其猙獰面目,不認同性別之二人「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婚姻,而稱之為家屬,既不具任何「排他性」,也可隨意中止彼此關係。姑不論這名稱定義所涉及的違憲問題,試問:既有親密關係,如何只以家屬定義彼此關係?這是在「護家」,還是在「破家」?
《748號施行法》是一部退無可退的立法,立委若還在在國會殿堂上討論該給同志「婚姻」或「家屬」,其實是在侮辱自己。以《憲法》及人權之名,立法諸公切莫斷人生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