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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順貴:《核四啟封商轉》公投合法嗎

詹順貴 2019年03月11日 07:00:00
已經蓋蓋停停20年了的核四,還稱得上是全新的嗎?(興建中的核四/維基百科)

已經蓋蓋停停20年了的核四,還稱得上是全新的嗎?(興建中的核四/維基百科)

挾著前次實質內容是「增核貶綠」的第16案公投通過之姿,日前黃士修先生大張旗鼓招開記者會,宣布再提出主文為「您是否同意核四啟封商轉發電?」的公投案。此一公投提案,除了本身違反《公民投票法》第9條第6項僅能一案一事項的規定外,也一如投機的過往,又在理由中,刻意剽竊已經標誌化的反核臉書粉絲頁「它核他們的故事」與由反核紀錄片導演崔愫欣歷經6年所拍攝的《貢寮,你好嗎》紀錄片著作等名稱,卻做完全相反的詮釋,企圖再次混淆視聽,誤導社會大眾。

 

核四自1999年正式動工起算,迄今已經20年,實際上兩部機組的興建進度大不相同,尤其2號機組是否還有足夠符合安全規格要求的零組件可以採購,以完成興建,是一大問題;而所採購的機組設備與零件,即使已經施工安裝,歷經事故與弊端不斷的20年之後,其性能有無老化或疲乏?則是另一問題。而這些問題,攸關核能最重要的安全性問題,在尚未釐清前,可以直接公投強制商轉發電嗎?

 

對於以上攸關核電廠與北台灣居民生命安全問題,提案人提案理由裡的回應,是用「台電與美國 GE 公司的修約,取決於雙方誠意和商譽,若政策是啟動核四,很快有結果。」、「全新的核四廠皆採用數位設計,國內外皆可做商業級和核能級產品檢證,怎麼可能有找不到備品的問題?」這種毫無責任感的輕率語氣帶過。試問,已經蓋蓋停停20年了的核四,還稱得上是全新的嗎?接下來還需要花費多少預算與需要多少期程來完成興建?這些鉅額經費與寶貴時間,可否用在其他爭議更少的能源選項?

 

《公民投票法》第9條第6項規定;「公民投票案之提出,僅能一案一事項為限。」立法目的在於讓人民易於理解辨識,以便能投出真正的民意,也才易於要求權責機關執行必要處置或立法機關制訂符合立法原則的法律。而此次提案主文「您是否同意核四啟封商轉發電?」性質上屬「重大政策之創制」,但其內容,實質上卻是包括二項政策事項:「啟封」與「商轉發電」。依據經濟部沈榮津部長的公開說明,此二項政策事項,相隔時程上可能達6年以上;縱使依據反核方的核四前廠長王伯輝的反駁說法:「核四啟動後沒有備品和零件就會停機,就不需要部長費心煩惱,並強調只要下定決心,核四就能在2年內放燃料發電,接著做完熱測試,最快只要3年內就可以啟動商轉。」也要3年,而中間還涉及安全性問題,則完全漠視不談。

 

如前所述,核四兩部機組均未完工,且施工進度不一,加上之前有一「核四封存」的決策在,所以,「啟封」可以也必須作為一個獨立事項,而且性質上是一項「重大政策之複決」公投。假設公投案能通過,只是政府原本的封存決策失效,此時權責機關經濟部依公民投票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應為的必要處置,即是命國營事業台電繼續興建。而「商轉發電」,則是建立在假設若干年後能興建完工後的另一階段獨立事項,而且性質上是「重大政策之創制」,依法不能與「啟封」合併成一案。

 

至於任何一部機組果能興建完工後,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第1項規定:「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也就是說,縱使核四任何一部機組能興建完成,權責機關與台電仍須依此攸關人民生命財產的核能安全與符合功率的強制規定辦理,權責機關必須審核通過與試驗合格,才能發給運轉執照。也唯有於權責機關有權發給運轉執照時,才有可能透過重大政策之創制性公投,再次由人民決定是否讓核四機組「正式運轉」(等同於提案人所稱「商轉發電」)?現階段根本不宜也不能如此提案,除非提案人要另提一項將上述核能安全的把關法條廢止,否則,依法就是一項違反法律強制規定而無效的提案。 另一件更離譜的《核四商轉》公投,提案主文直接要求權責機關「應在18個月內啟用核四機組發電」,也有相同的無效情形。

 

由於提案人已經在記者會公開放話早已連署逾20萬份,也就是說這20萬多份連署書,都是違反《公民投票法》第9條第6項一案一事項的規定,加上後半段還違反安全性強制規定,依法應無效。如透過命補正,而任其直接劃掉「商轉發電」等字,則恐怕有違連署人連署真意,應該已經屬於無法再行補正狀態,因此,鄭重呼籲中選會,此次應勇敢決然負起把關責任,直接駁回此案,請其重新提案。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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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核四 公投 啟封商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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