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次長陳明堂11日表示,要將「公然聚眾」的定義明確化,不是聚在一起就抓,個案情況仍由警政署來審酌。(攝影:李智為)
街頭聚眾鬥毆事件頻傳,刑事局提出修法建議,放寬刑法妨害秩序罪「公然聚眾」的認定標準,未來只要超過三人就算聚眾,員警兩次命令解散不從者,即依現行犯逮捕。但此修法方向也引起妨害集會自由的疑慮。法務部次長陳明堂11日表示,要將「公然聚眾」的定義明確化,不是聚在一起就抓,個案情況仍由警政署來審酌。
對於傳出行政院長蘇貞昌指示修法,陳明堂強調是刑事局主動提出修法建議。陳明堂表示,由於警政署在刑法第149、150條有關公然聚眾的執法上有困難,但社會秩序維護法又不足以嚇阻歪風,因此刑事局才提出修法建議。
但如何明確定義「公然聚眾」,陳明堂表示需要由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召開跨部會研商。而現行組織犯罪條例已規範是三人以上,實務面也許比較符合聚眾的標準。
但修法是否有妨害集會自由的疑慮?陳明堂表示,刑法中已規定「聚眾不解散罪」,需要警方命令解散等層層關卡才會觸法,不會因為人民聚集或是口角就被抓。他也說,未來的聚集行為,除了一定人數,還要加上執法人員令命解散,現行是三次,未來幾次以及刑度是否提高都還要研商。
陳明堂強調,修法的前後條文不會有太大差異,只是將公然聚眾要件定義明確化,讓社會大眾更清楚,但個案仍由警政署決定,並訂定相關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