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獵雷艦慶富詐貸案的慶富副董事長陳偉志交保後,無故失蹤長達17日,檢警才發現人跑了。(合成畫面/圖片取自慶富、中山大學官網)
涉獵雷艦慶富詐貸案的慶富副董事長陳偉志交保後,於2018年5月6日起未按日向派出所報到,無故失蹤長達17日,檢警才發現人跑了。 對此,監察院13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王幼玲、林雅鋒及楊芳玲所提的調查報告,指出我國防逃機制已生漏洞,要求司法院、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需要檢討改善。
四位監委於調查後指出,陳偉志因涉犯詐貸犯行受高雄地檢署起訴後,命其需向派出所報到,卻於2019年5月22日高雄地院開庭審理時逃逸,且未至新莊派出所報到時間長達17日,其間高雄地院將報到業務囑託警察機關辦理後,未切實與警方聯繫,警方亦未適時回傳陳偉志報到狀況予法院,致未能掌握被告行蹤,使其藉機逃逸。
監察委員表示,曾多次向司法院及法務部調閱偵查及審理期間棄保潛逃被告之相關統計數據,但司法院及法務部皆未予以統計,造成無法對空窗期之防制對症下藥。另限制住居所生之防逃效果薄弱,而我國法制對於逃逸被告僅生保證金額沒收之制裁,難生嚇阻逃逸之效,對此司法院及法務部允應考量修正或補充限制住居之規範,以符實需。增列棄保潛逃之制裁效果,增加被告逃逸成本,間接降低被告逃逸之誘因,以提升我國司法訴追之效能。
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指出,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得命被告定期向法院或檢察官報到。然而院檢常以一紙未明列法律依據及辦理方式之公文即囑託警察機關執行,與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不符。根據警政署提供近10年法院及檢察官囑託辦理報到統計數據,每年皆達400件以上,至2013年開始共有5年達900件以上2017年及2018年更達1,000件以上。
監委指出,對司法院與法務部就防逃業務執行及囑託司法警察機關辦理被告報到依據不明表示關切,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款規定刑事被告報到之主體應為法院及檢察官,防逃業務之主要發動者亦為院檢,然院檢常以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將上述業務委由警察機關辦理。且警察機關迫於院檢逕予獎懲之權限,只能沉默接受,一旦發生辦理不力之情形,又淪為懲處之犧牲品,實非公允。
調查報告亦表示,本案所涉犯罪金額極高,屬重大經濟犯罪,對國家金融秩序及經濟發展影響甚鉅,倘未對其予以羈押,而改予羈押之替代處分,此時保證金額之酌定,尤顯重要,否則除難以回復被害人之損害外,更致生民怨。
調查報告指出,另酌定合乎比例之保證金額,可增被告逃逸成本之不利益,此觀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0點所列保證金額酌定因素甚明。但法官於審酌保證金額時,尚無相關規定供其參酌,司法院似宜參考該要點之規定,提供相關因素予法官作為裁定交保金時之參考,以昭司法訴追之威信。(詹家姊妹擊敗謝淑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