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悲劇頻傳,國民黨立委廖國棟、江啟臣前後任黨團總召分別領銜提案,比照《菸害防制法》,另立「酒品危害防制」專法,針對販賣酒品方式、酒品廣告等,制定一套明確規範。(攝影:張哲偉)
酒駕肇事奪走無辜生命意外事件頻傳,引發社會公憤及民怨沸騰。為此,法務部及朝野立委紛紛提出修法加重酒駕刑責,甚至將酒駕累犯者比照「故意殺人」處置,最高可判處死刑;不過,預防勝於治療,為了從源頭防杜,進一步使國人遠離酒品危害發生,國民黨立委廖國棟、江啟臣兩位前後任黨團總召,近日分別領銜提案,比照《菸害防制法》作法,另立「酒品危害防制法」專法,針對販賣酒品方式、禁止飲酒場所、酒品廣告及酒癮戒治等,制定一套明確規範,盼藉此杜絕因飲酒所衍生的社會問題及家庭悲劇,一再重演。
飲酒過量除有害身心健康,影響心智功能,還會造成酒駕、家暴及兒虐等社會問題。根據警政署統計,我國酒後駕車近5年取締案件數,均維持在10萬件以上,移送法辦案件數則約6萬件左右,且均造成超過百人以上之傷亡;衛福部資料更顯示,有關家暴、虐兒案件之加害人,多數有酗酒或酒癮問題。
據了解,針對推動酒害防制專法議題,早在2010年時,就曾有國民黨立委江玲君、廖國棟等人提案,當時衛生署國民健康局,還特地邀集專家學者進行酒害立法及課徵酒捐評估,提出相當完整的立法架構,但最後因酒商、賣酒業者反彈,法案胎死腹中,不了了之。直到近來酒駕致死事件接連發生,又開始讓國人及立委諸公們正視立法防制酒害的可能性。
目前包括國民黨立院黨團總召江啟臣、原住民立委廖國棟兩人,均分別領銜提出「酒品危害防制法」草案版本,呼應反酒駕團體及家屬的陳情訴求。法案已於昨天展開連署,預計本週送案後,最快可望於下周五院會通過一讀,力拼本會期三讀過關,藉此進一步提升國人防制酒害的觀念,從根本解決飲酒過量造成的酒駕、家暴及兒虐等社會問題。
根據江啟臣、廖國棟草案版本,所謂「酒品危害」定義,包括飲酒達到酒精成癮或濫用的「心因性酒害」;飲酒過量導致理智判斷失據,衍生暴力或妨害社會秩序的「行為性酒害」;及消費者飲用未偽劣酒品致危害健康的「消費性酒害」三種樣態。
為避免未滿18歲青少年,可以透過現代科技或無法辨識年齡等方式,輕易取得或購買酒品,江啟臣版及廖國棟版本皆明定,業者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開放式貨架等可直接取得的方式,販賣酒品給予消費者。
此外,考量不少酒品業者為了促進銷量,常會在餐館、熱炒店或酒店等特定營業場,聘僱穿著清涼的女性進行酒品推銷、鼓勵民眾飲酒,廖國棟草案版本更納入所謂的「酒促小姐條款」,明文禁止業者聘僱酒促以「走動式販售」方式賣酒。
至於酒品販售的地點及時間,廖國棟版本更參考美國、新加坡等國家作法,限制零售商於各級學校周圍300公尺內不得販售酒品;非商業區內,晚上10點至隔日清晨7點不得販售酒品。零售商販售酒品應設置專區或專櫃,禁止販售時間應上鎖,並禁止陳列於結帳處後方,以維護兒童及少年健康。
而營業場有販賣酒類飲品者,草案也要求業者應向消費者宣導「酒後不開車」,並主動告知及協助代叫計程車或代理駕駛等相關資訊。
針對酒品包裝加註警語部分,江啟臣及廖國棟版本均規範,酒品、品牌名稱及酒品容器,外部包裝不得使用鼓勵或提倡飲酒的文字及標示。酒品經包裝出售者,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於直接接觸酒的容器上,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喝酒不開車」或酒害防制相關警語,以提醒民眾飲酒過量有害健康之事實。
為降低酒品促銷或廣告撩撥消費者飲酒慾望,江版、廖版草案內容嚴格限制,業者促銷酒品或酒品廣告,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喝酒不開車」等警語,且不得鼓勵或提倡飲酒,或是以網路、廣播、影片、報章雜誌、看板海報、公車車體廣告、採訪報導、茶會、餐會、說明會、品嚐會、演唱會、演講會、體育或公益等活動進行宣傳。
若製造或進口業者有違反上述酒品促銷或廣告各款規定之情形,將可重罰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廣告業或媒體業者觸法,可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上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但業者若是於銷售酒品場所,以海報、圖畫或文字標示其為銷售酒品之場所,或以列表方式標示所銷售酒品品牌名稱或價格者,則可排除酒品促銷或廣告之限制。
由於有許多青少年因好奇或同儕引誘,而沉溺酒品,遭受酒品危害,草案內容明定,未滿18歲者,不得飲酒;販賣酒品業者或從業人員,也不得供應酒品給未滿18歲者。若對於消費者年齡不確定,供應或販賣酒品者應請其提供身分證明,無身分證明或不出示證明者,應拒絕供應。
另外,像是高中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公園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場所,未來若立法通過,則將成為「全面禁止飲酒場所」。廖國棟版本則擴大範圍至沙灘、醫療護理機構、社福機構、陸地上之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車站及旅客等候室等地點。
最後,防制酒害專法草案也明定,包括酒醉危害公共秩序者、酒醉駕駛者、酒醉家暴及虐兒者、經衛生或社福主管機關認定需接受教育宣導者,未來均須強制接受酒害防制教育或酒癮戒治。政府應成立「酒害防制推動委員會」及設置基金辦理酒害防制、酒害受害者救助及教育宣導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