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高等法院法官、律師Nicholas Blake曾在英國尚未廢死前,經手過多起死刑案件。他認為,如果台灣在自白、取供相關保障措施不嚴謹,在死刑仍存在的情況下,將帶來無法挽回的風險。(攝影:王怡蓁)
英國高等法院法官、律師Nicholas Blake曾在英國尚未廢死前,經手多起死刑案件,也曾將多起不實自白的案例發回更審。他在英國司法界職業的35年,其中10年是法官,其他時間是一名律師。在英國一起著名的冤案中,他印象非常深刻的是,承審法官曾當庭表示:「感謝老天爺我們廢死了,不然這些當時只是去喝點小酒找樂子的人,早就沒命了。」
他表示,英國一向自豪刑事訴訟上嚴守公平原則,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也不會向台灣間隔太久,案件審理會是比較連續的;關於被告是否有罪,會由12名公民組成的陪審團來決定,減少職業法官的偏見,要讓陪審團定罪,檢方須負起舉證的責任。至於提到自白的問題,以前曾經發生,但現行制度中,檢方必須排除合理懷疑,像是非自願性的自白。
Nicholas指出,英國的司法體系看起來相當完美了,會有什麼問題呢?但真的曾出大錯,就是仰賴被告的自白。
Nicholas表示,英國1950-1995年代,發生過許多不好的案例。1995年後,取供要符合程序。在1995年前,謀殺、殺害多人、或恐怖攻擊的案件中,大多都是仰賴自白來定罪。如果被告要反駁自白,就會變成檢方及被告各執一詞,陪審團都會認為檢警沒必要說謊,但被告說謊動機明顯。
英國在1965年廢死,所以1965-1995年後,就沒人因此上絞架。但1950-1965年定讞的案件,執行時間大概離定讞只有一年。這15年間,被判有罪且執行的案件中,有三件都是建立在不實自白上,上訴法院後來回顧,發現這些案件都是牽涉到自白。
Nicholas認為,這三案都非常惡名昭彰,但事後就算發現有不實自白,也已無法挽回,因為無辜者都已被執行,事後為他們平反,是為了他們的家人所做。
廢死後的十年,Nicholas成為一名律師。在他擔任法官的十年間,曾將16件案件發回更審,理由就是因為「不實自白」。
Nicholas舉了三個案例。1974年發生的基爾福四人案(Guildford Four),當時有四人遭指為基爾福酒吧爆炸案主謀,也是愛爾蘭共和軍。當時的定罪都仰賴自白,自白就是只靠紙筆,讓警方寫下,但四名被告當時持續主張自己是清白的,英國內政部長要求檢查自白。鑑定專家發現,自白筆記中,前一頁跟下一頁的筆跡力道不相符,代表有人在供述中塞了幾頁進去,但警方卻無法解釋。
在經過十年,檢方終於承認這些自白是不實的,被告無罪獲釋。Nicholas說,他記得當時在法院中,審理的法官說:「感謝老天爺我們廢死了,不然這些當時只是去喝點小酒找樂子的人,早就沒命了。」我從這當中學到的是,自白不太可靠,除非能確保過程公正公平,全程錄音錄影,有律師陪伴。但這還是有例外情況產生。
另一個案例是一名女性被告遭控犯下四起炸彈案,導致數名士兵的死亡。當時被告坦承犯行,也有錄音錄影。但她在法庭中卻突然翻供,說自白是她捏造的,因為她想當愛爾蘭共和軍的英雄。十年後,此案上訴到Nicholas手中,審理過程,他發現有一項證據一直都存在,卻沒有在開庭過程被提到。證據牽涉到被告從英國跑到北愛爾蘭時,她遭攔下偵訊六小時,偵訊者的專業是恐攻,這名偵訊者表示,他完全不相信這名被告說的話,因為她說自己是愛爾蘭分離份子的女友,她想成為英雄,所以她只是在幻想成為有名的人。在此案中,雖然有發生這一段證據,卻沒被揭露,後來在審理過程,精神鑑定指出,被告有妄想症狀。
第三案是冤案的危險性,Nicholas當時已成為律師,他的委託方遭控兇殘砍殺女友及前女友,被告說不知道發生什麼事,因為他不在場,但警方不相信。六個月後,警方還是堅信他是行兇者,所以進一步偵訊了四天,這次的偵訊過程有錄音錄影,但後來上訴法院聽到錄音時,發現警方不斷大喊「你有罪」,卻不顧被告說自己是清白的,法院認為這是一種心理上的刑求,不該作為證據。在經過警方偵訊後,開庭審理到一半,這名被告突然翻供說他有砍女友。Nicholas認為,此案跟其他案件的雷同性是該被告的智商偏低。十年後,該案發現真正的兇手,真兇的血跡出現在受害者上,而原本的被告血跡根本不符合,該被告才因而獲釋。
Nicholas認為,自白與供述的不可靠是因為每個人的心理素質不同,有些人根本不需要被打,就可能做出不實的供述。他認為,如果台灣自白、取供的相關保障措施沒那麼嚴謹,而死刑仍存在的情況下,將帶來無法挽回的風險。(台男爭得居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