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執政後,凡事為求效果,在執行手段上經常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於不顧,追討不當黨產如此,召開決策協調會報亦然。但蔡政府違憲卻不自知,已屬不可思議,違憲後還要胡扯硬拗,更令人匪夷所思。(攝影:李昆翰)
法學專長為國際貿易的蔡英文,與當過八年大法官的許宗力,誰比較懂憲法?答案,用膝蓋想也知道。
許宗力婉轉警告,「確實應該進一步考慮」是否應繼續召開執政決策協調會報,總統府發言人卻堅持這項會議絕無違憲疑慮。他們的說法誰對誰錯?答案也一樣,用膝蓋想就知道。
為什麼連膝蓋都知道的事,總統府的人用大腦卻想不通?他們說不違憲的理由包括:其一,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其二,總統有院際調解權;其三,總統有大政方針決定權。
既然總統府引憲法自辯,那就從憲法先看第一個理由。憲法增修條文中,行政院長確實由總統任命,並且不需經立法院同意權行使。但即使如此,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中,仍然明文規定,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而非向總統負責。另外,增修條文中也規定,總統對行政院長有的祇是任命權,而非任免權。
雖然在憲政現實上,被總統任命的行政院長,凡事都不得不聽命於總統,聽命於誰,當然就代表他在實務上對誰負責。而且,過去幾任民選總統,也都把任命權擴張為任免權,撤換閣揆不依國會不信任案之結果,而隨總統之意決定。但這樣的憲政現實卻明顯有違憲法精神。亦即,現實雖然如此,並不代表現實合憲。
因此,總統府以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作為總統召開決策協調會報並不違憲的理由,其實是以憲政現實混淆憲法精神,這種言詭而辯的說詞,借用司法判決常用的套語:殊不足取。
再看第二個理由。憲法四十四條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這也是一般通稱的總統院際調解權。
但總統這項權力有三個前提要件,其一,時機需在「院與院間有爭執」之時;其二,召開條件需符合「除憲法有規定者外」;其三,參與者包括「有關各院院長」,三者缺一不可。
然而,蔡總統召開的決策協調會報,卻完全不具備這三項前提要件。三次會報所議決的事項,都無關院與院間的爭執,都有憲法規定的其他途徑可以處理,參與者也祇有行政院一院院長,並非有關各院院長,甚至還有政府體制外的民間智庫負責人在內。既然三項前提要件盡付闕如,那麼,決策協調會報的召開,與總統院際調解權的行使又有何關?這是自欺,也是欺人。
最後看第三個理由。憲法增修條文雖賦予總統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決定權,但總統行使這項權力的憲法機制,必須透過國安會議及所屬國安局為之。也就是說,總統的大政方針決定權,與他的機構設置權(得設國安會與國安局),必須配套實施。
但決策協調會報與國安會或國安局有組織上的關係嗎?當然沒有。既然毫無關係,總統府發言人以大政方針權,作為會報並不違憲的理由,豈不是喬太守亂點鴛鴦譜,胡湊亂扯一通?
更何況,所謂大政,性質上應該屬於行政院院會權責範圍內難以憑一院之力所可議決之事項,或是涉及總統緊急命令權有關之事項。而所謂方針,望文生義應是原則性或抽象性之綱領指導,而非個案性之具體裁示。
但三次決策會報所議決之事項,有哪一項是行政院院會權力所不及之事項?有哪一項總統裁示,不是具體到連執行細節都不放過的個案裁示?換句話說,總統的大政方針決定權,如果既不在增修條文所明確規範的國安會與國安局職權範圍內行使,而且又無關大政與方針,這當然是總統自行擴權,絲毫沒有模糊空間。
民進黨執政後,凡事為求效果,在執行手段上經常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於不顧,追討不當黨產如此,召開決策協調會報亦然。但蔡政府違憲卻不自知,已屬不可思議,違憲後還要胡扯硬拗,更令人匪夷所思。
藍營質疑總統違憲,蔡英文或可置之不理,但許宗力加上時代力量再加上守護民主平台的那些學者,如果也同彈此調,蔡英文卻仍執意不改,這樣的總統還能讓人有多少期待?答案,用膝蓋想也知道。
看起來,蔡總統似乎應該重修一次憲法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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