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內政委員會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若中資未經許可來台投資最高罰鍰上限,從新台幣60萬元提高到2500萬元。(高雄市政府提供)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7日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若中資未經許可來台投資最高罰鍰上限,從新台幣60萬元提高到2500萬元,且可按次連續處罰到改善為止;應申報而未申報,或申報不實、申報不完整,或規避、妨礙、拒絕檢查者,調整成處6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
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之1,若中資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就來台從事投資,主管機關得處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停止其股東權利,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撤回投資。
行政院修法版本考量目前中資未經許可在台投資行為,影響台灣資本市場,但現行罰鍰僅60萬元,難有嚇阻之效,所以要提高罰鍰上限。但部分為小額實質投資,為了符合比例原則及實務的彈性需求,要將原本12萬元的罰鍰下限,下修至5萬元。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表示,過去中資不法來台,最高罰鍰僅有60萬元的確太荒謬,贊成提高上限,但下限罰鍰降太多。過去裁罰案例平均約在15萬元左右。
黃國昌認為,若需要處理小額投資部分,可以在法規中另外處理。民進黨籍立委李俊俋等人則表示贊成。
初審條文明定,有關中國人民、團體、法人、其他機構或於第三地區投資的公司,未經台灣主管機關許可,卻在台灣進行投資,可處12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可在期限內要求停止或撤回投資,必要時得停止股東權利。
此外,若應申報而未申報、或申報不實、或申報不完整,或規避、妨礙、拒絕檢查者,可處6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
時代力量黨團另提出草案,希望對借名、隱匿身分之中資科以刑責,可對行為人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2500萬元以下罰金,不過經濟部認為,若改走司法程序的話,恐怕緩不濟急,建議先行政後司法,刑度的部分,希望再多討論,委員會決議後保留協商。(賴清德新書揭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