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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過關 中資違法來台最高可罰2500萬

上報快訊/賴彥蓉 2019年03月27日 17:10:00
立院內政委員會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若中資未經許可來台投資最高罰鍰上限,從新台幣60萬元提高到2500萬元。(高雄市政府提供)

立院內政委員會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若中資未經許可來台投資最高罰鍰上限,從新台幣60萬元提高到2500萬元。(高雄市政府提供)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7日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若中資未經許可來台投資最高罰鍰上限,從新台幣60萬元提高到2500萬元,且可按次連續處罰到改善為止;應申報而未申報,或申報不實、申報不完整,或規避、妨礙、拒絕檢查者,調整成處6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

 

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之1,若中資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就來台從事投資,主管機關得處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停止其股東權利,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撤回投資。

 

行政院修法版本考量目前中資未經許可在台投資行為,影響台灣資本市場,但現行罰鍰僅60萬元,難有嚇阻之效,所以要提高罰鍰上限。但部分為小額實質投資,為了符合比例原則及實務的彈性需求,要將原本12萬元的罰鍰下限,下修至5萬元。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表示,過去中資不法來台,最高罰鍰僅有60萬元的確太荒謬,贊成提高上限,但下限罰鍰降太多。過去裁罰案例平均約在15萬元左右。

 

黃國昌認為,若需要處理小額投資部分,可以在法規中另外處理。民進黨籍立委李俊俋等人則表示贊成。

 

初審條文明定,有關中國人民、團體、法人、其他機構或於第三地區投資的公司,未經台灣主管機關許可,卻在台灣進行投資,可處12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可在期限內要求停止或撤回投資,必要時得停止股東權利。

 

此外,若應申報而未申報、或申報不實、或申報不完整,或規避、妨礙、拒絕檢查者,可處6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

 

時代力量黨團另提出草案,希望對借名、隱匿身分之中資科以刑責,可對行為人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2500萬元以下罰金,不過經濟部認為,若改走司法程序的話,恐怕緩不濟急,建議先行政後司法,刑度的部分,希望再多討論,委員會決議後保留協商。(賴清德新書揭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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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中資 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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