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婦人2007年因警方誤記機車車牌,M、N分不清楚,讓張女被當成肇事逃逸犯送辦。圖僅為示意圖非新聞當事人。(資料照片/李隆揆攝)
家住新北市的婦人張月英2007年因警方誤記機車車牌,被當成肇事逃逸犯,遭法院判刑確定。張女為了證明自己清白苦讀法律、聲請再審,終於在2017年獲得平反。
而這起烏龍冤案竟是因當年110勤務中心受理報案紀錄單,紀錄報案人向勤務中心表示肇事車輛車牌為「DMX-211」,但警方M、N分不清楚,記下了「DNX-211」,由於張女車牌剛好是「DNX-211」,這一字之差,害她沈冤10年。
這件肇逃冤案起因發生在2007年9月26日晚間6點左右,當時天空下著雨,一名七旬朱老婦人走在北市汀洲路斑馬線上,遭一輛機車撞倒,造成老婦人左肩及下背挫傷等傷害。不料,騎士卻肇逃。警方接獲報案後,從報案記錄、現場目擊者的陳述,認為肇事車牌為「DNX-211」,循線將車主張月英送辦。
雖然張女矢口否認,並稱案發那天在永和的黃昏市場擺攤做生意,根本沒有騎車經過車禍現場。但警方、檢察官、一、二、三審法官,不採信她的證詞,依照證人、卷證資料的內容,將她函送、起訴,法官最後依肇事逃逸、過失傷害2罪分別判刑6月及拘役50天,均得易科罰金共23萬元定讞。
張月英為洗清自己的冤屈,苦讀法律、學寫書狀,雖然聲請再審不斷被駁回、不受理,但她仍沒有放棄。
最後高院在2016年11月裁定再審,終於找到決定性的證據,原因是當年110勤務中心受理報案紀錄單,紀錄報案人向勤務中心表示肇事車輛車牌為「DMX-211」,但張月英騎乘機車車牌是「DNX-211」,這M、N一字之差,最後證明她的清白,但卻過了10年才洗清,可謂遲來的正義。
無罪確定後,張女展開反擊,除了提國賠、刑事補償外,她還提起刑事告訴,指控當時承辦此案的陳姓偵查佐、交通分隊楊姓警員、朱老婦人、林姓里長、2名證人等6人,以及起訴她、判她有罪的所有司法官,涉犯《湮滅證據罪》。
但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警員雖然因為M、N聽不清楚搞出這麼大的一個烏龍,只能證明他們英文能力欠佳,但看不出有湮滅證據的犯意,其餘證人也無故意誣指或企圖湮滅證據的犯意,將6人全都處分不起訴。
此外,張女也求償醫療費、減少勞動能力即不能工作的損害共153萬餘元,但高院認為,張女無法證明是因本案警方不法執行職務或怠於執行職務所造成的疾病或損害。至於張女主張因冤案而名譽受損、精神受苦,索賠70萬元精神慰撫,高院審酌認為,這部分張女所受損害得請求賠償20萬元。
不過高院指出,此案張女雖有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再審事由,但張女另有符合《刑事補償法》請求損害賠償的理由,就應優先適用《刑事補償法》,最後張女依《刑事補償法》獲判刑事補償46萬餘元,外加利息7萬餘元確定。
司法官的部分,則認為他們是根據卷內資料、傳喚證人、調查證據,進行追訴審判,並無過失,因此予以簽結。
至於「DMX-211」的機車車主,台北地檢署追查後,發現車主是1名家住新竹縣的林姓女子,有肇事逃逸的前科記錄,案發時租屋在台北市萬華區,但林女因為精神狀況,目前住進新竹某安養院。
檢察官曾傳喚林女到案,林女從新竹搭乘復康巴士出庭,精神狀況不穩的她,已經不太能夠回答檢察官所問的問題,檢察官訊問後暫先將她請回,繼續追查真相。(陳建仁臉書宣布「跳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