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啟惠(左)浩鼎案行政責任部分,8項違失成立2項,公懲會3日判記申誡,其餘事證不足或無違失。(資料照片/葉信菉攝)
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遭控在浩鼎案中,涉犯貪污收賄等罪嫌,審理2年,去年刑事獲判無罪。但在行政責任部分,經監察院調查,涉及8項違失,經彈劾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理,3日公懲會判決記申誡,8項違失僅成立2項,其餘事證不足或無違失。
翁啟惠在浩鼎案中,遭控以女兒名義收受浩鼎生技董事長張念慈提供的3千張股票,並以院長職務協助浩鼎與中研院簽訂技轉授權,涉嫌違背職務收賄罪,遭檢方依貪污等罪嫌起訴。
公懲會指出,翁啟惠身為中研院院長,在浩鼎案中,涉及8項違失: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未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之情事;同意收受浩鼎公司150萬股技術股;低價認購3000張浩鼎公司股票;委託張念慈購買股票;不當協助潤雅公司派員至中研院無償學習技術,讓潤雅公司不當取得中研院之醣分子研究成果;擅自逕行私下以個人名義與潤雅公司簽訂材料移轉契約;對外發表攸關浩鼎公司及本身重大利益之關於浩鼎公司解盲評論,又對外公開謊稱其未購買浩鼎公司股票。
在2項應予懲戒部分,公懲會指出,翁啟惠是中研院特聘研究員,在2006至2016年間,擔任中研院院長,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須據實申報財產,但翁卻以鄭秀珍名義擁有529張浩鼎股票,在2012年向監察院申報財產時,未依法申報。
另外,公懲會表示,翁也未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的情事。翁以鄭秀珍名義取得,以及女兒所持有的股票有3529張,是浩鼎的大股東,但在2014年中研院與浩鼎的合作案中,應依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揭露翁直接或間接可能獲取利益,但卻未揭露。
公懲會指出,上述2項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的誠實原則,可能引發民眾對其有貪瀆的疑慮、對施政失去信賴,損害政府信譽。為維護紀律,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給予申誡。
至於其他涉嫌違失的部分,公懲會認為,刑事上已無罪,因此不能證明其違法,也就是事證不足或無違失。(立委初選藍互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