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公教年改新制爭議未歇,國民黨立委呂玉玲10日提二次軍改修法版本,並向黨內「太陽們」喊話,支持她的版本。(攝影:陳彥宇)
軍公教年改新制上路逾8個月爭議未歇,國民黨立委呂玉玲10日提出「二次軍改」修法版本,針對退役上校子女教育補助費、鬆綁遺族配偶支領遺屬年金資格、放寬月補償金資格等12項內容進行修正。值得關注的是,呂也向黨內有意爭取2020總統大選的太陽們喊話,以行動支持她的軍改版本,「別只是嘴上說說、拍拍照!」
呂玉玲軍改修法內容橫跨《陸海空軍軍士官服役條例》與《軍人待遇條例》,共有12項內容,包括「退休俸基數計算修正為最高36個月的每月薪俸所得平均數」、「恢復退役上校子女教育補助費」、「就任、再任私立大學教師不停止退休俸」、「常任政府救災或救難職務不停止退休俸」、「遺族撫慰金補齊修法前差額」「刪除配偶遺屬年金支領資格55歲婚姻關係持續10年規定」、「遺屬年金請領資格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未再婚配偶、子女不再限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遺族年金重新擇領」、「優惠存款本金歸還本人」、「優惠存款回存重新計算」、「月補償金資格放寬」、「軍文職本俸俸給補足差額」,現已完成連署,最快本周提案。
呂玉玲痛批,軍改新制上路後造成許多亂象,民進黨卻視若無睹,相關單位更對退軍訴願書不聞不問、態度消極,甚至主責年改的政委林萬億去年12月在軍人釋憲說明會上還脫口「政府對軍人的最終支付責任,只有在戰時才有」,如今2020大選將近,總統蔡英文才聲稱自己最支持國軍,這就是民進黨對軍人最醜惡的真實面。
國民黨立委蔣萬安、八百壯士捍衛中華協會理事長吳斯懷、監事長葉宜生、財務長游錦帆、中央軍校校友總會秘書長胡元傑、黃復興黨部編審華志揚今也與會,力挺呂玉玲修法版本,呼籲朝野共同支持。
蔣萬安抨擊,去年新制上路發生處分書寄錯、撫卹基數計算錯誤,造成不公現象,他也接獲許多退伍軍官、軍眷投訴,因此支持呂玉玲凸顯問題,提案修法。
吳斯懷說,非常感謝呂玉玲、蔣萬安、費鴻泰等藍委極力爭取退軍權益,在在野黨團合作之下,退軍終於能聲請釋憲,然而大法官會議至今仍未決定受理與否,他呼籲政府正面回應,並併案處理軍公教釋憲案,且要召開言詞辯論庭,以昭公信。
另方面,呂玉玲指出,黨內有意角逐2020總統大選的參選人,每一位都提到要「二次軍改」,但卻沒有具體內容與版本,被外界質疑騙選票,希望每位擬參選人勇於表態,支持她的修法版本,否則只是嘴上說說、拍拍照,並不能獲得軍公教警消人員的支持。(賴清德、館長同框直播)
1. 退休俸基數計算修正為最高36個月之每月薪俸所得平均數:107年修法後退休俸基數之計算為「最後服役期間最後五分之一年資之本俸平均數加一倍」,修法後導致同酬不同工,30年戰鬥部隊上校軍官與30年辦公室上校軍官之工作強度、工作風險不同,退休俸計算基準卻完全相同,此不符合國防人力資源政策,更容易使高強度、高風險之戰鬥部隊難以吸引人才,應納入加給平均作為退休俸基數之考量,以達人力資源運用公平及合理性。
2.子女教育補助費:子女教育補助費於107年修法期間立法院已有朝野入法共識,國防部、退輔會亦同意恢復,爰提案新增條文,將退休軍官子女教育補助費確立法源,並確定退役上校軍官官階以下皆有子女教育補助費。
3. 就任、再任私立大學專任教師不停止退休俸:私立大學獨立運作,退伍人員退伍後爭取到私立大學任教,係該員競爭力之展現,與該員曾任軍職無關,國家退除役輔導政策鼓勵退員轉職、再任職,應給予鼓勵,107年修法停俸已違反憲法工作權、平等權、財產權等基本原則,應將該款刪除。
4. 常任政府救災或救難職務不停止退休俸:按107年修法意旨,雖放入執行政府救災救難任務之職務者不停止退休俸,但僅限於臨時性任務,對退役人員轉任常任型救難職務,仍執行救災勤務,負擔相同責任及風險,卻不在第35條停俸排除範圍內,此與修法原意旨不合,應納入明確文字,使退役後轉任政府救災救難常任職務之退役人員,一樣保有退休俸。
5. 遺族撫慰金補齊修法前差額:86年本法施行時,將遺屬一次金最高可領取30個月,修改為最高六個基數,換算後為最高12個月,惟時任立法加入不溯及既往條款「本條例施行前已退除者,其支領之退除給與及其他各項補助,均按原規定支給。」使86年前退伍之退役人員,仍享有修法前最高30個月之原有權益,而107年修法後刪除不溯及既往條款,使原86年前退伍之退役人員僅能領取最高六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基數計算以退役人員退役時本俸計算,此修改對早年退役人員權益消損甚大,應加入不溯及既往條款保障,並針對107年修法後已領取遺屬一次金之退役人員眷屬補齊差額。
6. 遺族配偶支領遺屬年金資格不受55歲及婚姻關係持續10年限制:該項規定即用以保障退役人員遺屬生活,107年修法即加入『配偶應年滿55歲及婚姻關係應持續10年之婚姻關係,才值得法律保護』之法律見解,不僅立意歧視,且毫無邏輯依據可言,應提案予以刪除。
7. 請領資格因身障無工作能力之未再婚配偶、子女不再限定重度以上身障者:107年修法前該項規定僅限定無工作能者之身心障礙者,於107年修法後新增『應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使107年前中度身心障礙之無工作能力未再婚配偶、子女失去遺屬年金資格,此與保障軍人無謀生能力之未再婚配偶、子女之立法原精神不合,應提案予以修正。
8. 遺屬年金重新擇領:107年修法後許多遺族喪失遺屬年金請領資格,於修法後不久被迫擇領遺屬一次金,惟對無工作能力身心障礙之遺族保障,仍應以遺屬年金較能保障其生活,爰加入重新擇領條款,使107年修法後喪失請領遺屬年金後改領一次金之遺族,得有重新擇領遺屬年金之資格。
9. 優惠存款本金歸還本人:107年修法後規定優惠存款加入十年緩降之基數,並規定優惠存款本金於第十一年後歸還本人;經查優惠存款利息百分之十八中,台灣銀行僅佔1%至2%,剩餘皆是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編列預算補助,而依照107年修法意旨,其台灣銀行優惠存款孳息係用於挹注基金水位;惟優惠存款係屬於人民私有財產,政府不可扣留並用於分擔挹注基金之政府責任,已違反憲法財產權,應予以修正為立即歸還本人。
10. 優惠存款回存重新計算:根據第26條第3項規定,給與計算之基準為每月退休俸、優惠存款利息及月補償金之總和;惟退役人員若主動將優惠存款解約,將會使給與計算基準少一參數,而無法適用107年新法55%+2%新制度,使十年緩降期間結束後,發生同一日入伍,同一日退伍,階級服役相同,退休俸卻有差距之狀況,此並非107年修法意旨之內涵,係為修法制度設計之瑕疵,於107年7月1日施行後始揭露之,應予修正其制度之瑕疵。
11. 月補償金資格放寬:107年修法前,退役人員申請核定退伍前,可選擇將軍校年資歸算於新制年資或舊制年資;107年修法後,待退人員雖然已申請退伍並由國防部核定退伍日期,卻因行政院施行日提早執行,使得部分人員退伍後月補償金無法依照退伍時核定情況計算,此傷害該階段退役人員權益甚鉅,也與我國信賴保護原則相違,應針對修法前已核定退伍日期之退役人員相關權益予以保障。
12. 軍文職本俸俸給補足差額: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二條附表一,上校軍官人員對照相同職等為簡任十職等公務人員,惟相同職等情況下,其軍文職本俸差距仍有數千元。我國仍應予以軍職人員其相當之待遇以符合其所面臨之職業強度及風險。我國軍職人員倚靠各式職務加給來符合其職業所受之強度及風險,每月軍職人員待遇本俸加計加給後的確比相當職等之公務人員還要高,但倚靠職務加給來掩蓋本俸較低之事實,在俸給制度設計上已然本末倒置。根據憲法平等權原則,相同事物給予相同待遇,不同事物給予合理之差別待遇,職等相同應給予等同於相當職等之俸給,而針對各職務不同而生之職務加給,得依照其職業強度及風險給予相當之職業加給,惟本俸應與其職等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