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面媒體《壹週刊》曾踢爆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收受地勇公司貪污案,林怒告誹謗後《壹週刊》反告誣告,法院24日判林需服刑5個月,可上訴。(攝影:李智為)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在收受地勇公司貪污一案中,因遭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向媒體爆料,經媒體報導後,林益世明知內容為真,卻仍向媒體提起誹謗之訴,在遭依貪污罪判刑,媒體也向他提出誣告告訴。一審判林益世8月徒刑,24日二審判5月,可上訴。
林益世在擔任立委期間,與陳啟祥達成協議,由林益世協助地勇公司的上游廠商中耀公司取得中聯公司的爐下渣供應契約,確保地勇的爐下渣貨源,同時也協助地勇取的中聯的轉爐石銷售契約,林益世收受陳啟祥提供的6300萬元不當款項。林益世在擔任行政院秘書長期間,又向陳啟祥索賄8300萬元。陳啟祥不滿,因而向《壹週刊》投訴。
林益世遭爆料貪污後,否認犯行,反控媒體報導不實,委由當時的律師賴素如按鈴控告壹週刊加重誹謗。但同年他也遭到檢方偵辦,林益世後來才改口承認收錢,最高院於2018年判刑2年定讞,目前已入監服刑。
在貪污一案進入司法程序後,壹週刊也向林益世提起誣告,一審遭判8月。今二審判決指出,林益世確實曾與陳啟祥達成協議,更有收受現金的事實,這些都是林益世親自經歷的事實,所以沒有懷疑或誤會的餘地,但經報導後,林益世卻赴士林地檢提起告訴,已構成誣告行為。
判決指出,林益世辯稱,壹週刊將6300萬元的收取說成「賄款」,他才申告,但法院認為,對比律師賴素如及林益世的記者會內容,顯然與前述說法不一致,屬於事後掩飾告訴原意的辯詞,因此林益世的確觸犯誣告罪,至於減刑的部分,則是因為他在偵查還有原審中都承認收受6300萬元,符合減刑規定。另外在8300萬元索賄的部分,因查無實證,最高院已判無罪,因此也難認此部分成立誣告犯行。
高院在量刑部分指出,林益世擔任歷屆立委及行政院秘書長等要職,應奉公守法、潔身自愛,在不當收取6300萬元後,經媒體報導竟沒有自省、坦然面對,反利用公家資源召開記者會掩蓋事實,甚至對媒體提起加重誹謗之訴,假借司法手段混淆大眾視聽,雖檢察官請求量處3年6月,但林益世後來撤案,因此造成損害不大,審酌一切情事後,判處5月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