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逃犯移交不太可能立即成爲常態,但只要每個人都可能被移交,就會引發寒蟬效應,香港的自由就基本喪失了。(美聯社)
隨著占中案的判決告一段落,香港的政治角力再次集中在修訂《逃犯條例》上。民主派在4月3日斥責林鄭是「吳三桂」,首次呼籲「林鄭下臺」。4月17日,在香港立法會法案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時,民主派利用民主黨涂謹申以最資深議員主持會議的時機,用盡兩個鐘頭「拉布」而沒有選出主席,還把一個建制派議員趕出會議。
4月28日,香港民陣發動聲勢浩大的第二次示威反修例游行,據組織方稱有13萬人參加,警方則說最高峰有22800人。兩者的差異看似巨大,但其實質是一樣的,這是香港自2014年占中/雨傘運動之後,反對派組織起規模最大的遊行。
占中之後香港民氣低落,繼而「非建制」陣營又有港獨派和民主派的分裂和駡戰,民主派在很長一段時間内都無法組織起大規模的抗議集會,千人規模已算是奇跡。第一次反修例游行的參加者只有1.2萬(同樣是民陣數據)。這次能搞起這麽大的示威,背後原因令人深思。
時機是重要因素。「占中九子」定罪和宣判前後,讓五年前的港人爭取民主、占中動員、雨傘革命重新一一「回帶」,重燃了港人的民氣。今年是六四事件三十周年,香港很多媒體又把三十年前的事一一「回帶」。很多香港人都從錄像中找回當年的自己。4月26日傳來銅鑼灣書店前店長林榮基因憂修例之後會被送到中國受審,而離開香港到臺灣「流亡」的消息。它可能是最新近的一條柴火。在這多重悲情的推動下,更多香港人走出來,再一次參加社會運動,再正常不過了。
但與時機相比,更重要的因素是修訂逃犯條例對香港影響實在太大,已觸動到香港整體利益和各階層的根本利益。
民主派近年來多有誇大影響的「狼來了」式的宣傳,比如一地兩檢等。這不斷消耗民主派的公信力。但這次卻是真的「狼來了」。
著名作家倪匡在科幻小説《追龍》中所言,要一個城市死亡,不一定要天災人禍,不一定把人都殺光,只要把城市賴以成功的優點去掉了,這個城市也就死亡了。
從被割讓開始,香港一直是華人世界的安全港。無論多反中國政府(反清、反民國和反共),無論多「賣國」,到了香港就不會擔心被捉。法律制度的隔離是香港能成功的終極保證。此例一開,香港安全港的功力被廢大半。
不少人指出,修訂逃犯條例比「二十三條立法」更惡(毒)。為《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即涉及國家安全的七項罪名),即便再嚴厲,再縮小言論自由,好歹還是在香港執行,在香港審批,在香港服刑。香港從港英政府遺留下來的法治體制,依然是人民的最後一重保障。
反觀若逃犯條例修訂成功,香港人就可能被送到中國審判。中國的法制環境據説「不斷進步」,但與香港相比實在差距巨大。中國式的審判很多是長官意志,假定提出移交逃犯的程序不會輕易作出,那麽可以基本肯定,如果中國提出移交逃犯(這裏用移交不用引渡,是因爲中國認爲引渡是國與國之間的行爲,不適用香港與大陸之間的關係),就基本不存在「逃犯「可辯護脫罪的機會。
其實,就算不進入法庭審判,之前的程序也會令香港人難以接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警方可以先合法「羈押」嫌犯兩個月,可合法延長一個月,涉及某些罪名可再次延長兩個月。無法繼續再「羈押」,則可「合法」地「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六個月。在涉及「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情況下,兩者都可以不通知家屬。於是在中國,無緣無故「失蹤」十一個月是「合法」的。這就更不提「不合法」的情況了。
中國法律和香港差異如此巨大,《逃犯條例》又規定香港法院只能根據表面證據是否成立而決定移交與否,標準相對寬鬆。中國法律環境中很多「犯罪」都可包裝為「經濟犯罪」,在中國實踐中,很多處於灰色地帶的行爲若嚴格執行都是犯罪。更有甚者,「逃犯」被移交後,人在中國手上,就沒有機制能阻止中國控告其他罪名。
雖然逃犯移交不太可能立即成爲常態,但只要每個人都可能被移交,人人都害怕,就會引發寒蟬效應,香港的自由就基本喪失了。香港不但變爲「一國一點五制」,甚至會進一步滑落到「一點二五制」。
因此,擔憂的不但是中國一向不喜歡的民主派人士以及社工、新聞等行業的從業員,還包括大量的商界資本家及很多從事工商業的小商人和普通中產階級。
香港一向是經濟城市,商人和從事工商業活動的中產階級市民一向是社會結構的基礎。大商家固然擁有很大的發言權,中產階級的能量也不能輕視。
占中之後,香港出現最大型的「群衆活動」,不是民主派發動的各種抗議,而是在2017年香港特首「選舉」中的曾俊華熱潮,「我要曾俊華」爲何在民間能一呼百應,主要是曾打動了大批「微黃」、「微藍」的「中間派」市民。這些市民厭倦政治爭議,對政治沒有不切實際的期望,把賺錢改善自己的生活放在第一位,為經濟不介意犧牲「少許政治權利」,他們才是香港的沉默大多數。
這次修例已觸及他們的利益。至少在以前,商人和中產階級(比如管理内地工廠公司的經理等)在大陸的經營活動都無法避免「給紅包」等手段。可以說,修訂逃犯條例涉及社會各階層,幾乎人人都可能「誤墮法網」。即便不「誤墮法網」,隨著香港的修例後營商環境轉差,外國機構和公司撤出,這也會影響香港的經濟,觸動了他們的利益。
在反修例的運動中,已越來越多的商人和中間派加入反對政府的陣營。
香港富商劉鑾雄在4月1日申請司法復核,挑戰其「追溯力」的法理依據。他因行賄和洗錢罪被澳門判刑5年3個月,但香港和澳門沒有移交協議,所以他留在香港就沒有服刑。逃犯條例修訂之後就會被移交澳門。
代表商界一向比較「反骨」的的自由黨屢次提出商界的擔憂,就連一向非常親中的星島日報主席何柱國也說一旦修例通過,不少朋友擔心會被捉。在香港媒體,除了中聯辦控制的大公文匯之外,其他「親中」媒體大都反對以現在的形式通過修訂。
在商界抗議下,政府刪除了《逃犯條例》46項罪名中的9項,包括:10. 破產法或破產清盤法所訂的罪行。11. 與公司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包括由高級人員、董事及發起人所犯的罪行)。12. 與證券及期貨交易有關的罪行。14. 與保護知識產權、版權、專利權或商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21. 與環境污染或保障公眾衞生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27. 與控制任何種類貨物的進出口或國際性資金移轉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35. 涉及非法使用電腦的罪行。36. 與財政事宜、課稅或關稅有關的罪行。40. 與虛假或有誤導成分的商品說明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其中除了第35條之外都屬於經濟類犯罪(21條也涉及經濟活動),但這沒有釋除商界的疑慮。第一,「15,與賄賂、貪污、秘密佣金及違反信託義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依然未被豁免,這是港商的「原罪」。第二,法例規定香港可被判三年以上的相關罪行都可移交,這個低門檻形同虛設(商界要求的七年高門檻);第三,法例具追溯力,也沒有訂明追溯力期限,港商以前的事都可能被「秋後算賬」;第四,一旦開了先例,以後的經濟罪名還可能再加上去。
但政府強硬地拒絕進一步修改。於是在政黨中死心塌地支持修訂的,也只有民建聯和工聯會這兩支隊伍。新民黨、經民聯和自由黨都有所保留。自由黨屢次出言表態,政府讓步「未達到商界期望」,自不待言。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拒絕出任修訂草案委員會主席,經民聯議員在立法會中曖昧地配合民主派議員拖延進程。
對商界的反對,不少民主派一向出言譏諷,認爲他們以前「親中愛國」,這次「身體很誠實」。這種態度沒有必要。民主派應該看到,在商界尚有一定話語權(合議會票數)的情況下,把商界視爲同盟,聯手阻止或至少爭取更長的討論期和更好的條件,才是真正為香港好的做法。
畢竟商界最關心的「經濟罪行」和「追溯力」問題,也是最當務之急。或許他們不會完全反對修改法例,但豁免多一些,門檻高一些,追溯期短一些,保證以後不再添加其他罪行,都可以實質性地改變逃犯條例對香港的影響。甚至,只要商界反對如此倉促的「霸王硬上弓」,要求增加討論時間,對香港也不無裨益。香港能否暫時逃過「追龍」命運,商界的立場是關鍵。
算是「微藍」的前政協委員,曾經支持梁振英的劉夢雄在參加當天遊行時,呼籲商界人士看得到民心,不要為利益,逆歷史而行,「唔好出賣核心價值,出賣一國兩制!」。這才是應有之道。
※作者為香港政治評論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