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秦偉遭控性侵案,有8名女子出面指控,檢方原求處41年,二審30日宣判維持原審8年有期徒刑。(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藝人秦偉遭控性侵案,有8名女子出面指控,檢方原求處41年,一審認定他性侵3人,依妨害性自主罪判8年。二審30日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審8年有期徒刑。判決指出,被害女子曾說「不要」並以手推阻,但秦偉不顧被害人意願,還稱「不要就是要」。高院表示,秦偉從事演藝工作,有正面積極形象,卻犯下強制性交罪,造成被害人身心難以抹滅的創傷,行為不可取。
檢方起訴指出,秦偉至2003年到2013年間性侵8名女子,多以工作為藉口性侵。一審認定秦偉對3名被害人強制性交,各判4年徒刑,合併後應執行8年。其餘5名女子部分無罪,高院指出,無罪部分是因為審酌證據後,難以認定為有罪,因此維持一審判決無罪。
在有罪部分,秦偉因工作認識A女,並藉口要求A女幫忙做造型,進入A女家中,並趁機強制性侵,A女說不要且推阻,秦偉不顧她的意願,還說「不要就是要」,強制性交得逞。另一名C女,也是以工作之由,以談劇本為藉口邀請C女到秦偉家中,並強行拖C女進房內性侵得逞。另一名R女則是利用臉書訊息聊天,秦偉邀約R女吃飯,中途以換衣服為理由返家,進入住處後性侵。
秦偉於一、二審都否認犯行,曾以「感情偏差」及「你情我願」為理由。但檢方指出,他用「喜歡妳」的說法哄騙被害人,性侵後便不聯絡。一審也認為,秦偉否認犯行,且依再以相同手法犯案,欠缺女性身體自主權的尊重。
檢方則是對有罪無罪都上訴二審,有罪部分是認為量刑過輕。秦偉則僅就有罪部分上訴。今二審指出,3次的強制性交,各判4年徒刑,量刑未失衡,也沒有違反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3次的犯行手段、動機類,似因此執行8年也沒有違法,因此維持原審認定。但高院認為,秦偉利用正面積極形象,趁機對被害人犯下強制性交罪,造成被害人身心難以抹滅的創傷,行為不可取。(花蓮王要出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