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念祖專欄:司法改革的探索-法律能不能授權公權力復仇?

李念祖 2016年10月26日 07:00:00
藉由法院加施刑罰是為了維持秩序、彰顯正義。但若由犯罪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提出自訴,追究被告刑事責任,很難避免人們以為刑事訴訟之後加施的懲罰,是公權力允許被害人洩憤復仇。(美聯社)

藉由法院加施刑罰是為了維持秩序、彰顯正義。但若由犯罪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提出自訴,追究被告刑事責任,很難避免人們以為刑事訴訟之後加施的懲罰,是公權力允許被害人洩憤復仇。(美聯社)

司法改革,應該是為了追求社會正義。社會正義,等於復仇嗎?復仇如果有問題,問題出在哪裡?

 

出在以為追求法治,「只要目的正當,就可不擇手段」的錯誤觀念。

 

救濟被害人,是正當的法律目的,也是追求正義。用什麼方法提供救濟,則需要仔細選擇,用不正義的手段追求正義,其實不是正義。譬如說,提供救濟之前,要先確定誰是真正的加害者,要先確定受害者的損害在那裡,有多少損害,怎樣的救濟最公平合理,才能決定如何提供救濟。不問青紅皂白,胡亂指認加害人,胡亂加諸罪名、胡亂提供救濟,都不是給付正義。

 

一個必須回答的前提問題是,這種種考慮可以由被害人決定嗎?任何人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擔任法官,乃是當代的法治基本原則。當然不能交由被害人決定誰是加害者,自己受到了多少損害,應該怎麼樣對付加害者。必須交由中立的、獨立的、沒有自身利害關係的法官審判加以決定,否則就無法避免被害者藉機復仇。不許被害者復仇,而由代表國家的法官制裁犯罪,不只是為了維持秩序,更是為了實現真正的法治正義。

 

復仇,就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為的是加施傷害,滿足洩憤欲望。紀伯倫(Kahlil Gibran)說:「以眼還眼,舉世將盲。」因為復仇是憤怒的產物,所以作家古綴姝(Richelle Goodrich)如此形容:「復仇有如饕餮,嗜血而且永不饜足。」可是復仇者的復仇對象也會憤怒,也會復仇。總要學會不是因為憤怒才追求正義,追求正義有別的理由。

 

容許復仇的社會永無寧日

 

有人說復仇是人的本能,但有的本能需要學會抑制。洩憤與恐懼,都是。復仇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恰恰是恐懼,害怕災厄重臨。復仇不是本能,真正的本能是防衛,防衛甚至包括某些預防措施,用攻擊的方式防禦。然而人不能假防衛之名,行復仇之實。一個鼓勵、容許復仇的社會,不但永無寧日,也不是奉行正義的社會。

 

道理很簡單,復仇不是追求正義的正當手段。孔子說:「以德報德,以直報怨。」直,就是義,就是正義。作家喬丹(Robert Jordan) 也說的好:「人們常常誤把殺戮與復仇當做正義,但他們對正義其實沒啥胃口。」

 

其實,也並不是每個人都會睚眥必報。所以復仇不會是基本人權。救濟權利才是基本人權,才能滿足正義;復仇不只是為了獲得救濟,所以復仇並不正義,所以法律不能同意復仇,不能為復仇背書,不能代為復仇,也不能授權公權力復仇。法官是法律的聲音,法律不能授權法官復仇。

 

救濟被害人的方法很多,最重要的救濟是賠償。復仇如果只是為了獲得賠償,復仇將合於理性而不會受到質疑。賠償是彌補損害,盡可能回復原狀。但是復仇不同,復仇不止於尋求賠償,回復原狀。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以命賠命,都是復仇,是假冒賠償之名進行復仇。法律規定的賠償方法,並不包括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以命賠命。賠償是正義,復仇不是。

 

復仇常以「懲罰」作為化名

 

復仇也曾長期使用「懲罰」作為化名,直到今天還常使人產生混淆。

 

然而,懲罰也不是洩憤,用懲罰洩憤的法官,會被人發現是情緒而非理性的僕役。懲罰,是分辨是非之後的措施;加施懲罰,就是正義的指標。懲罰,是為了預防防罪,是為了矯治犯罪,是為了隔離犯罪,也是為了防衞社會,但懲罰不是復仇,凌虐、折磨、酷刑、斬首、殺戮、戰爭,才是。懲罰彰顯正義,復仇不能。

 

復仇和洩憤,也不等於撫慰。撫慰才會讓被害者釋懷,放下傷痛,走向未來。撫慰是幫助被害人,復仇不是。因為復仇與洩憤,並不治療傷痛,反而可能是放不下來、走不過去的表徵。戳瞎敵人的眼睛,不會使得被害人的眼睛回復光明。讓敵人同樣痛苦,並不就此解除被害人的痛苦;而是要直到被害人認清並接受事實、發現回擊不再重要、開始放下痛苦、重新迎接人生,被害人的痛苦才會真正解消。

 

所以法律不會乞靈於復仇制度促成被害人告別傷痛;協助被害人真正得到撫慰,包括精神上的、經濟上的撫慰,才能真正促成放下。如果執法者只是期待被害人復仇情熾而遲遲難以放下、走不出悲情,以便做為支持公權力對罪犯或刑事被告實施報復的社會心理基礎,因此對於能夠真正慰撫被害人走出悲情的措施,總是虛應故事,那將會是公權力的不道德。

 

台灣的法律制度中,仍然存在著復仇的機制嗎?也許有,甚至也許還有鼓勵復仇的機制。一個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刑事訴訟中的自訴制度。追究並懲罰的原是國家,檢察官提起公訴的時候,就是扮演公益代言人的角色,尋求藉由法院加施刑罰維持秩序、彰顯正義。刑罰,是國家與刑事被告之間的關係。但是,由犯罪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提出自訴,追究被告刑事責任,很難避免人們誤會刑罰是被害人與被告之間的關係,很難避免人們以為刑事訴訟之後加施的懲罰,就是公權力允許被害人洩憤復仇。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不必像其他民事訴訟的原告一樣需要繳付民事訴訟費用,直接的效果就是鼓勵人們以刑逼民,以致不能區別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不同功能。當懲罰與賠償不分的時候,它們就都成了復仇的同義語。

 

轉型社會,司法改革的號角即將重新響起。台灣的社會、法律還有法院,是要走向復仇,還是要遠離復仇呢?

 

(為什麼寫這篇文章呢?和司法改革有關、和死刑有關、和政黨政治、還有幫派尋仇,可能也有點關係。)

 

【上報徵稿】

上報歡迎各界投書,來稿請寄editor@upmedia.mg,並請附上真實姓名、聯絡方式與職業身份簡介。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