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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涉密人員出境管制最長6年 洩密最高判10年

陳燕珩 2019年05月07日 11:22:00
立法院7日三讀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涉密人員退離職後,出境管制期只能延長、不能縮短,最長可管制6年。(攝影:張哲偉)

立法院7日三讀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涉密人員退離職後,出境管制期只能延長、不能縮短,最長可管制6年。(攝影:張哲偉)

立法院7日三讀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涉密人員退離職後,出境管制期只能延長、不能縮短,最長可管制6年。另外,修法新增將中國、港澳境外敵對勢力列入國家機密保護法規範範疇,若向上述等地區洩漏或交付國家機密,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院長蘇嘉全上周主持《國家機密保護法》協商,因國民黨團為表抗議拒出席,最後協商破局,蘇嘉全裁示於今上午直接在院會表決。除了審查會通過版本,今天包括國民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均提出修正動議,但不敵民進黨團人數優勢,表決均被否決,修正條文均照審查會版通過。

 

依照現行條文,國家機密核定人員、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3年,出境需經原服務機關核准,時限得視情況縮短或延長。

 

不過,為避免涉密官員卸任前自行核准縮短管制年限,這次修法刪除條文中「縮短」,並增加延長期限,未來涉密人員退離職後,出境需管制3年,且得延長1次,最長管制6年。

 

現行條文規定,洩漏或交付經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的國家機密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三讀條文新增,洩漏或交付國家機密給予外國、中國、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預備或陰謀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所洩漏或交付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1/2。

 

另外,現行條文規定,刺探或收集經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的國家機密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法後,刺探或收集國家機密給與外國、中國、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預備或陰謀犯處1年以下徒刑,刺探或收集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1/2。

 

國民黨團總召江啟臣表示,民進黨在前總統馬英九卸任將滿3年之際提出修法,有政治針對姓,立法不該針對特定人士,否則會造成國內政治對立;藍委賴士葆則抨擊,這根本就是「馬英九」條款,修法通過將造成朝野對立。

 

民進黨立委段宜康則說,修法是因為政黨輪替後,前台中市長胡志強、前台北市長郝龍斌等人,均自行把管制期間縮短為3個月,審查會版本只是把「縮短」拿掉,管制3年,得延長一次,最多6年,且並非針對中港澳地區,而是所有出境都適用,之後所有卸任的涉密官員也都要受到管制,沒有針對性問題。(台灣連3年未獲WHA邀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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