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修正通過,對於犯下死刑、無期徒刑等罪犯,若其犯行促成「死亡結果」者,可無限期予以追訴。(資料照片/李智為攝)
立法院會10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對於犯下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只要其犯行促成「死亡結果」,原先追訴權時效為30年的限制,可無限期予以追訴。
依據現行《刑法》第80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時效為30年。
為兼顧法定刑及法益權衡,行政院、司法院提案說明指出,參酌德國《刑法》第78條有關謀殺罪無追訴期間限制、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50條造成被害人死亡,且所犯之罪最重可處死刑的犯罪無追訴權期間限制等各國立法例,因此提出修法版本。行政院、司法院提案說明亦表示,符合本項規定的犯罪行為,包括殺人罪、重傷致死罪及傷害致死罪等。
此外,立院三讀修正通過現行《刑法》第277條第一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將原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改為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行政院、司法院提案,將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立院也於10日三讀修正通過。
由時代力量黨團提出的「《刑法》第77條假釋規定修法版本」,盼改採「法官保留原則」,即由監獄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不過,因朝野立委有不同看法,無法取得共識,經表決後,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規定。(洪秀柱打臉郭董「兩個中國」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