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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基本法》三讀通過 鄭麗君:文化治理架構成形

上報快訊/李紹瑜 2019年05月10日 18:10:00
立法院10日三讀通過《文化基本法》,將文化影響評估、文化權利救濟入法,並新增設「文化發展基金」辦理文化發展及公共媒體事務。(圖片取自鄭麗君臉書)

立法院10日三讀通過《文化基本法》,將文化影響評估、文化權利救濟入法,並新增設「文化發展基金」辦理文化發展及公共媒體事務。(圖片取自鄭麗君臉書)

立法院10日三讀通過《文化基本法》,將文化影響評估、文化權利救濟入法,並新增設「文化發展基金」辦理文化發展及公共媒體事務。

 

對此,文化部長鄭麗君表示,自1997年第二次全國文化會議首次倡議制定「文基法」至今已22年,今立法院完成《文基法》三讀,為我國文化發展立下重要里程碑。

 

文化部指出,為落實上述各項權利,《文基法》同時課予中央及地方政府在12項文化基本施政方針的責任,包括文化保存、文化教育、博物館之發展、圖書館之發展、社區營造、文化空間、文化經濟、文化觀光、文化科技、文化交流、藝文工作者權利保障、訂定文化傳播政策。

 

 

《文基法》三讀 確立「文化施政」鋼領

 

《文基法》針對文化事務相對於政府行政體系及既有法規之特殊性,訂定特別規範,包含中央與地方協力組織、中介組織、人事、預算、採購制度、文化影響評估、權利救濟等,以確保文化優先性。

 

文化部表示,文化部將根據《文基法》新訂「文化發展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確立「文化發展基金」財源及用途,並研修《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博物館法》、《文化資產保存法》等法規。本法施行後,各部會主管事務及法律亦需主動配合修正,文化部也將積極協助盤點,並促進修法。

 

《文基法》完成立法後,目前全國文化資產總數量逾2000處,其中國公有文化資產占總數近六成,《文基法》明定各部會應編列預算辦理全國國公有文化資產之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即為重要關鍵進展。

 

 

設置「文化發展基金」 寬裕文化預算

 

此外,《文基法》明定文化部將可依法設置「文化發展基金」,辦理文化發展及公共媒體等相關事項,此基金不僅能寬裕文化預算,更重要的是支持重要文化事項,不因年度預算的增減而受影響,例如公共媒體即可以文化發展基金作為經費來源,確保其不受干預之公共性及獨立性。

 

另立法院考量今年初已通過之《財政紀律法》第7條明定:「各級政府及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法規或自治法規時,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因此無法於條文中明定文化預算比率保障,但本法三讀亦通過附帶決議,指各級政府文化預算應「逐年成長」,持續充實文化發展所需預算。

 

在藝文採購方面,為落實對藝術專業之尊重並給予彈性,4月30日三讀修正通過之《政府採購法》已明定,未來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將可不受《政府採購法》第四條之限制,由文化部另定辦法監督管理。本次通過之《文基法》中,也納入此項條文。

 

此外,《文基法》更進一步針對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辦理文化藝術採購時,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文化部訂之,俾於確保採購之履約條件及契約價金對文化與藝術工作者給予合理之待遇,並得優先採購文化藝術事業或文化藝術工作者。

 

 

保障文化工作者勞動權益

 

為保障文化藝術工作之勞動權益,《文基法》明定應保障藝文工作者之生存權及工作權,本次亦通過附帶決議,請文化部儘速修正《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強化藝文工作者的工作權保障,並盤點藝文工作者相關保障法規,與相關部會進行協商,於六個月內提出修法建議。

 

對此,文化部已於2017年啟動《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研修工作,文化部也將會商勞動部,就既有行業類別及相關勞動規範再做檢視,積極提升藝文勞動權益之保障。

 

另關於「文化影響評估」部分,除《文基法》第二十五條明定締結國際條約需進行文化影響評估外,第二條也明定「國家於制(訂)定政策、法律與計畫時,應保障人民文化權利及文化永續發展」,其執行機制透過本法第二十二條另新增「國家制定重大政策、法律及計畫有影響文化之虞時,各相關部會得於行政院文化會報提出文化影響分析報告」加以落實。(虐童致死最重判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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