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10日三讀通過「教師法修正案」,並新增「教師專業審查會」(專審會)途徑,以此制衡不作為學校,強化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加速汰除不適任教師。圖為日前立院審查「教師法修正案」。(資料照/張哲偉攝)
立法院院會10日三讀通過「教師法修正案」,明列教師解聘、停聘的各類樣態,並新增「教師專業審查會」(專審會)途徑,強化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
這次修法聚焦在「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教育部搜集各界意見、立委討論所獲致共識。高中以下學校可由主管機關成立「教師專業審查會」(專審會),作為「教師評審委員會」以外評議途徑,以此制衡不作為學校,加速汰除不適任教師。
此次「教師法修正案」明確將不適任教師分為「違反性別平等」、「體罰霸凌」、「教學不力」、「其他」四大類別,並列出「終身解聘」、「原校解聘不續聘」等不同程度處置。原校解聘不續聘等不同程度處置,其中,貪污、性侵有罪,或經性平會調查犯重大性平、兒少案屬實,可直接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由於教評會過去常被批評「師師相護」,因此這次修法也明定,案件若涉性騷擾、體罰霸凌,必須引進外部專家學者參與教評會審查,至未兼行政或董事的教師代表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為止;若主管機關與學校來回審議、復議後仍無結果,可由專審會代決解聘不適任教師,並追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法律也明定專審會的委員人數、任期及各類別代表比例。
「教學不力」方面,被認為是比較難認定的項目。過去是由教評會代表三分之二出席、審議通過,這次修法也建立複審機制,校方可向主關機關申請由「專審會」調查,調查屬實再送回教評會複查,出席、審議門檻也從三分之二調降到二分之一。
修法中對於「教師專業審查會」由學校所屬主管機關設立,則設置11至19位委員、任期兩年,由主管機關首長就行政機關代表、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全國或地方校長團體代表、全國或地方家長團體代表及全國或地方教師組織推派之代表遴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為保障教師權益,三讀條文也增訂教師除有教師法規定的不適任事由外,不得予以解聘、不續聘或停聘。
全國家長教育志工團體聯盟透過聯合聲明表達肯定,修法成果更是在母親節前夕「送給全國媽媽的一份禮物」。
家長團體表示,十分感謝全體教師秉持教育專業與良知,支持友善校園的理念,願意支持從制度及法令上調整,讓校園中的師生關係能更加和諧。也感謝立法院全體立委,傾聽人民聲音,不分黨派,用心討論,最終尊重共識,形成決議。
另外,全國教育產業工會(簡稱全教產)則認為,政府不依正常修法程序,利用媒體汙名化教師,順應某些人本及家長團體,將修法焦點全部放在「不適任教師」的處理上,可不具專業的校外人士組成,隨意處置教師的去留,根本是藐視教師專業。
全教產也談到,不適任教師處理分成「啟動程序」、「蒐集事證」、「評議決定」三項。但家長團體刻意將重點放在第三階段的教評會評議決定,是完全忽略前兩項的重要性,也忽略校長在前兩階段的責任。
教育部表示,新法正式公布施行期間會多加對外宣導。期盼此法能營造優質正向的教育環境、提升教學品質及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台灣保證法促美台加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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