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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去刑罰】《少事法》初審通過 非必要免送少年法庭

王怡蓁 2019年05月21日 18:25:00
少年事件處理法於本立院會期進行部分條文修正,立法院20日審查通過,將外界關注的「兒童犯罪」刪除,並於修正後一年施行。(攝影:張家銘)

少年事件處理法於本立院會期進行部分條文修正,立法院20日審查通過,將外界關注的「兒童犯罪」刪除,並於修正後一年施行。(攝影:張家銘)

少年事件處理法於本立院會期進行部分條文修正,立法院20日審查通過,將外界關注的「兒童犯罪」刪除,並於修正後一年施行。立委周春米表示,少事法從1997年便無重大改革,對於7-12歲觸法兒童移送少年法庭,恐過早給予司法標籤。司法院指出,因應兒童權利公約及釋字664號解釋規定,有關少年虞犯未盡明確,因此提出修法。

 

周春米發文指出,此次修法有兩大重點:首先是觸法兒童移送少年法庭有過早給予標籤的疑慮,在委員會審查時,委員均主張兒童不能移送少年法庭,要回歸教育、社福系統。另外則是少年虞犯的修法,由「曝險少年」取代虞犯,也行政輔導先行的方式。

 

為了保障兒少的健全發展,司法院表示,本次修法重點包含,明定對於「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之少年,去除這三種虞犯之身分標籤,改以關注其是否處於犯罪邊緣而曝露於危險之中,需要特別的照顧和保護,而有保障「曝險少年」健全自我成長的必要,以「行政先行機制」,並於112年7月1日前沿現制仍由少年法院處理。

 

司法院也強調,行為輔導由少年輔導委員會結合福利、教育、心理、醫療等相關資源,對曝險少年施以適當輔導,如評估有必要,才由少年法院處理。

 

另外,則是增加多元處遇措施。審查決議增設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為輔導之措施,少年法院可整合相關福利服務資源。

 

其他修法重還包含強化少觀所鑑別功能,要求少年觀護所人員之專業訓練等相關規定,以及落實少調官實質到庭原則,落實協商式審理精神。以及引進修復式司法制度,經加被害雙方同意,少年法院可轉介修復。

 

關鍵字: 少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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