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斯傳媒和國家地理頻道,多年來因為拒絕支付廣告音樂公開播送費用,近日遭判應賠償658萬餘元。(湯森路透)
在有線電視頻道中極具知名度的福斯傳媒和國家地理頻道,多年來因為拒絕支付廣告音樂公開播送費用,被17位廣告音樂老師集體告上法院,全案纏訟3年後,台北地院日前判決福斯和國家地理頻道敗訴,總共應賠償658萬餘元。
判決指出,這次判賠的658萬餘元,只是兩家電視公司2015年度和2016年上半年積欠廣告音樂老師的授權費,如果加上目前仍由智慧財產法院審理的2016年度下半年及2017全年度的授權費爭議,兩家電視公司未來還可能得再賠付900萬元。
福斯傳媒旗下擁有衛視西片台、衛視電影台、衛視中文台、Fox、Fox體育台、Fox體育二台等六個頻道,與國家地理頻道都是非常受觀眾歡迎的境外電視頻道,不料,卻傳出因為拒絕支付授權費,而被法院判決敗訴的案件。
據悉,福斯傳媒及國家地理頻道每日除了播出節目外,也會在節目之間插播廣告。由於廣告播出時會使用到廣告音樂老師製作的音樂,按照著作權法規定,播出音樂著作的電視台即須取得音樂著作權利人的授權,並支付公開播送授權費。因此,17位廣告音樂老師多年來都與福斯傳媒及國家地理頻道簽署授權契約,並於年度終了時,與電視台結算使用報酬費用。
但2015年起,福斯傳媒與國家地理頻道卻突然拒絕再與廣告音樂老師簽約,也拒絕再支付使用報酬費用,但卻未停止使用廣告音樂老師製作的音樂。這17位老師認為權利受損,經多次協調無效後,乃集體向台北地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福斯傳媒與國家地理頻道應給付權利金。
本案纏訟3年,審理期間,福斯傳媒與國家地理頻道承認持續播出廣告,並承認廣告中也含有廣告音樂著作,但要求起訴的17位老師必須先證明自己是廣告音樂的創作人,否則拒絕付錢。法官問其拒付理由時,福斯集團法務代理人竟當庭回答:「因為以前有刑法,現在只有民法。」法官對此漠視智慧財產權、亦是惡意侵權的行為,判其敗訴。(【3700=3200+500】黃光芹出「數學題」考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