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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修法三讀通過 被告也有「直接閱卷權」

王怡蓁 2019年05月24日 15:30:00
立法院會24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綠委周春米表示,除保障被告閱卷權人身自由外,也切合司法實務運作,可說是雙贏修法。(攝影:陳沛妤)

立法院會24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綠委周春米表示,除保障被告閱卷權人身自由外,也切合司法實務運作,可說是雙贏修法。(攝影:陳沛妤)

立法院會24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了賦予被告直接閱卷權;增訂限制出境、出海專章,未來有可能逃亡、串供、滅證時,才能限制出境、出海,也設有時間上限;並修正《刑事妥速審判法》,將審判中的羈押上限從8年修為5年。司法法制委員會委員會召委周春米表示,本次修正「刑訴法」及「速審法」,除了保障被告的閱卷獲知權、人身自由、遷徙自由,也切合司法實務運作,可說是雙贏的修法。

 

過去閱卷是專屬律師的權利,在刑訴法中也規定,只能讓辯護律師看卷宗及證據等資料。周春米表示,若被告沒有律師,只能取得筆錄影本,其他卷證資料都無從得知。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762號解釋中,曾宣告刑訴法第2項前段與憲法保障訴訟權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符,只限「無辯護人之被告」可看筆錄影本,但「有辯護人的被告」卻無法直接閱覽卷證。

 

在本次修法中,則改為無論被告有無委任律師,經法院許可,都可以檢閱卷宗及證物,一改只有律師能閱卷,被告自己無法閱卷的現象。

 

另外,在周春米等立委提出的修法版本中,也指出原刑事訴訟法並無有關限制出境、出海的明確規定,但實務上認為,限制被告出境出海就是限制住居的一種方式。周春米表示,由於缺乏相關要件,過去也曾有檢察官為了辦案方便,就先限制被告出境、出海。因此,本次修正將「規範空白」改為有可能逃亡、串供、滅證時,才可限制出境、出海,不得超過8個月。

 

為配合刑訴法修法,也刪除速審法限制出境的上限,並將審判中羈押其上限從8年下修到5年,符合國際人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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