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重點將放在落實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37號解釋,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的辯護人閱卷權等。(取自司法院)
刑事訴訟法有關閱卷、防逃將有重大變革,司法院提出部分條文修正意見,其中受矚目的包括「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比照現行審判中,辯護人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以利被告和辯護人行使防禦權;以及預防被告逃亡規避執行的重啟羈押審查。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也提出修法版本,維護被告人權。
司法院正、副院長人事案在提名人選爭議多時後,10月26日終於底定。司法院未受人事更迭影響,有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幕僚作業,按計畫進行,刑事廳擬具刑事訴訟法修正意見,為司改「暖身」。有關建立偵審中被告防逃機制,以及落實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37號解釋,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的辯護人閱卷權等,是司法改革的重點之也是此項修法的重要議題。
閱卷後公開 律師將被禁止辯護
司法院於10月20日舉辦「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閱卷、防逃」公聽會,審檢辯學各界代表40多人受邀參與討論,發言熱烈。司法院刑事廳長蔡彩貞表示,司改會議有非常多刑事司法議題,需要很長幕僚作業時間,由於司改會議馬上就要開始,希望彙整參考各界意見,作為研提草案的參考。
修正意見新增2條文,修正9條文。新增33條之1,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採強制辯護制度。34條之2,因為開放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辯護人可以閱卷,辯護人因此可獲知偵查中資訊,自應有配套措施,本條修正意見認為辯護人如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檢察官或審判長得禁止其繼續辯護。
修正條文中,最受矚目聚焦討論的是第33條,增加辯護人於「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比照原條文,現行辨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及攝影。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也提出自己版本。司改會董事尤伯祥表示,偵查中辯護人得請求完整的閱卷權,而檢察官可以因為害怕有礙偵查目的遂行,附具體理由限制,但必須有司法救濟。司改會要求最基本下限,不得限制包括被告偵查中的陳述筆錄、有利被告的證據、與偵查機關已公開揭露的偵查資訊有關者、與偵查程序是否正當合法有關者、鑑定報告等有關資料,都應揭露。
至於被告的閱卷權到底存不存在?尤伯祥表示,目前33條只提被告可以請求交付筆錄膳本,不等於閱卷,也就是目前閱卷只開放給辯護人。從憲法角度看,大法官會議釋字737號解釋,並未提到被告的閱卷權。
他說,既然釋憲的標的是刑訴法第33條,以聲請釋憲人賴素如來看,當然是訴訟權受到侵害,受侵害的內涵就是閱卷權,也是釋憲的重要爭點,不得不說是大法官漏未裁判。從國際人權公約標準來看,被告資訊獲取權,是普世價值標準,無庸置疑,閱卷制度必須保障被告完整閱卷權。
實務上,現行聲押庭的閱卷方式,尤伯祥認為不切實際,緩不濟急。他說,經常案件半夜送到法院,要找誰行使閱卷權?到了法院印了一堆資料,再與當事人討論,法官什麼時候開聲押庭?有人說被告可以睡一下,但誰睡得著?因此,最好的方式是把聲押書膳本連同證據膳本,交給辯護人,對檢審辨案都是便利的作法。
聲押書沒提 開庭不能拿來突襲
此外,有關101條被告的羈押,司改會版條文建議,檢察官應於向法院聲請羈押時,交付羈押聲請書及所附證據資料繕本與辯護人,未交付辯護人的資料,不得於羈押訊問程序中提出,法院也不得作為裁定羈押的基礎。
尤伯祥說明,檢察官在聲押程序應到庭,聲押庭的調查和辯論,以聲押書和所附證據資料為基礎,如果沒有在聲押書內提出的證據資料,都不可以當庭拿出來突襲,也不會成為法院審酌的理由。這是司改會對此制度的主張。至於34條之2新增條文以違反偵查不公開作為禁止辯護的理由,尤伯祥質疑會不會太傾向檢方?只要檢察官認為辨護人違反偵查不公開,就可以禁止辨護,權力太大。
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祕書戴東麗認為,檢方調查發生過的事,要回頭追出事實,困難度非常高,而整件事發生經過,最清楚的是被告,誰是關鍵證人和證物,被告心中是最清楚,所以有偵查中不公開,以利檢方保有偵查計畫,逐步追查證據,原則上希望提示卷證的對象是律師,但不及於影像或光碟。
交通大學教授金孟華說,有關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辯護人閱卷,他基本立場是能開放盡量開放。因為羈押過程希望快速進行,有時間壓力,又沒有適用嚴格證明法則,心證程度,也不如審判必須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心證程度。
他表示,與審判比較,如果連審判適用比較高的標準都會出錯,更何況是羈押程序,會有更多錯誤風險存在。如羈押程序限制越多資訊,沒讓被告有充分表達意見機會,錯誤的機率一定會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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