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監獄管理員疑似過勞死,卻因不符合因公撫恤之要件,無法獲得合理賠償。(資料照片)
近日媒體報導,澎湖監獄管理員疑似過勞死一事。澎湖監獄副典獄長於受訪時表示,本案不符合因公撫恤之要件,理由在於「必須要是執行勤務,而不是備勤狀態」。言下之意,獄方認為監所管理員的備勤時間,並未執行獄政管理之相關勤務,但事實真是如此嗎?
首先,關於是否符合因公撫恤之要件,程序上依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53條因公撫恤之事由及其相關因果關係之認定,必須由醫學、法律及人事行政等領域之專家學者,組成專案審查小組依據事實及學理進行審認。倘若為約僱之職務代理人,則連爭取因公撫卹的基本權益都成為奢求。矯正機關作為指揮監督監所管理員執行勤務之雇主單位,不僅未意識到角色上之利害衝突,更於事發之際斷然妄下定論,實屬不當。
此外,監所管理員無論日勤或夜勤人員,備勤時間皆須隨時待命,非經長官同意不得自由外出。實務上,監所管理員於備勤時間多數仍處於監所的戒護區內,為隨時待命的狀態,必須協助緊急外醫或住院的戒護工作,以及處理所內的突發狀況。換言之,監所管理員的備勤,其實仍處於受雇主支配之狀態,並未脫離矯正機關的指揮監督。
以夜勤人員為例,上班日 8 時上班,翌日 9 時下班,每次勤務時間為「值班 16 小時」與「備勤 9 小時」,每次在工作崗位上的勞動與待命時間長達 25 小時。日勤人員的上班日亦有2小時之備勤。然而,目前法務部矯正署將備勤視為休息,備勤不計入工時的謬論下,軟土深掘設計常態補班制度,導致監所管理員不僅必須承受短期密集工作對身心健康的戕害,更被要求每 21 日補班8小時,無異於惡化監所管理員過勞之困境。
面對高壓、高工時的沉痾,法務部矯正署實不應繼續以「矯正機關業務性質特殊」,來合理化工時與勤務定義不明的現況,甚至關起門來自訂《矯正機關戒護人員勤務要點》,規避立法院對合理工時與勤務規範之監督。攸關監所管理員勞動權益之事項,若僅以行政規則作為工時與勤務內容的法源依據,基層要如何確保法務部矯正署所有關於權益保障的承諾,不會在未來屢遭長官任意修改?
面對立法院對於工時與勤務法制化的詢問,法務部與矯正署慣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與主計總處對員額及經費的管控為由,兩手一攤表示無奈與難為。然而,對於工時計算的謬論、常態補班的剝削與勤務內容的定義不明,法務部與矯正署捫心自問除了發放記名問卷以應付立法院的專案報告之外,對於監所管理員的勞動生活應負起之保護義務,可曾有過法制化的決策與實質作為?
※作者為台灣獄政工作權益促進會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