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31日三讀通過《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彈劾案一律採記名投票表決,且彈劾案在審查後,不論彈劾是否通過,都要對外公布。(圖片取自維基百科)
立法院會31日三讀通過《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彈劾案一律採記名投票表決,且彈劾案在審查後,不論彈劾是否通過,都要對外公布。
監察院現行對彈劾案表決投票採「原則無記名、必要例外時記名」,且彈劾成立才能對外公開內容,因此存在監委利用不記名投票規避責任的風險。
時力立委徐永明在提案說明中指出,鑑於《監察法》制定於民國37年,早與時代脫節,在廢除監察院前先行修改數項規範,以讓仍運作中的監院得以較妥適行使職權,包含細緻化彈劾程序與迴避規範、彈劾案改採用記名投票等,因此提出「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根據該修正案條文,「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的監委9人以上審查及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即向懲戒機關提出。彈劾案的審查會,應以記名投票表決,以投票委員過半數同意成立決定。」
此外,針對調文中相關保密規範,明訂「監察院人員對於彈劾案,在未經審查決定確定前,不得對外宣洩。監察院於彈劾案審查決定確定後,應公佈之。」
而審查決定確定後,若監察院應公布的彈劾案涉及國防、外交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秘密的案件,該修正案也明訂「應隱去其應秘密之資訊。」(韓國瑜遭爆安插小三親屬進北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