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教師林志豐(右)利用線上遊戲,贈與點數及虛寶等手法,引誘男童回家性侵,遭判刑18年定讞。(資料照片/取自學校網站)
台北某高中資訊教師林志豐利用線上遊戲,贈與點數及虛寶等手法,邀約被害男童、少年至住處及某校園性侵、猥褻,更拍下被害人遭性侵及猥褻過程的影像,被害人數多達25名。一審原判28年,二審考量與部分被害人和解,依對未滿14歲男子性交、猥褻等48罪,判處18年徒刑。林志豐上訴三審,今遭駁回,全案定讞。
林志豐為台北某私立高中資訊教師,於2009年到2017年期間,利用線上遊戲的聊天功能認識被害人,基於共同玩遊戲、贈與點數及網路虛寶等理由,將被害人約到住處及某校園性侵、猥褻。直到被害人甲的母親發現甲與林志豐的臉書通聯紀錄內容異常,才通知學校老師,依法報警逮人。
檢警調查發現,被害人數多達25人,且都是未成年的兒童及少年。一審原判處28年徒刑。二審擇指出,林男身為教師,明知被害人都是國小、國中或高中的學生,利用未成年人對性知識懵懂好奇的階段,缺乏對性自主的同意及判斷力,更利用對被害人有強烈吸引力的線上遊戲誘使被害人到其住所,進而發生性交、猥褻等行為,其中甚至有被害人不只一次受害,更拍下性交、猥褻過程的影像。
判決指出,林男對於性議題認知扭曲,更將性犯罪合理化,但衡量與部分被害人和解,因而改判18年徒刑。
最高法院判決指出,林的上訴對原審量刑、說明任意指摘,但原判決無違背法令之處,因此駁回上訴,判刑18年確定。(府反擊:沒搞懂經濟的是郭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