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越海峽兩岸的電信詐騙集團案的「未分配之犯罪所得」究竟該如何沒收問題,讓執行檢察官大傷腦筋。(翻攝自BBC中文網)
最近有件跨越海峽兩岸的電信詐騙集團案的「未分配之犯罪所得」究竟該如何沒收問題,讓執行檢察官大傷腦筋,不知如何執行是好,更嚴重的是,這不僅是一件個案的難題而已,而是最高法院的定讞判決所引爆的事實審「群起效尤」現象該如何矯正、滅火大難題。
難題的根源是:嘉義地院、最高法院先後判處李嘉豪等10名被告罪刑定讞時,每名被告均諭知「未分配之犯罪所得均沒收」,假若檢察官依定讞判決主文執行沒收,沒收的總金額將是「未分配之犯罪所得」的10倍,這種「沒收過當」的定讞判決,顯然過苛而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該如何解套?
本案,檢察官共起訴10名被告,嘉義地院於106年8月28日判決10名被告均有罪,其中6名被告緩刑。值得注意的是:法官認定10名被告的「未分配犯罪所得」一共是人民幣59萬又10元,乃依據最高法院庭長陳世淙(主筆法官黃瑞華)於104年台上3864號判決的教示,宣告10名被告,每一人均諭知「未分配犯罪所得」人民幣59萬又10元均沒收。
10名被告中,僅有李嘉豪、李晨妍提起上訴,台南高分院於106年12月20日撤銷一審李嘉豪、李晨妍部分判決,維持原罪刑,但並未諭知沒收犯罪所得。
2名被告不服再上訴,檢察官也針對「2名被告犯罪所得均未沒收」部分上訴,最高法院庭長陳世淙(主筆法官黃瑞華)於107年9月12日作出107年台上2542號判決。判決主文第1項,是將台南高分院判決關於犯罪所得未予沒收部分撤銷;第2項是自為判決,諭知李嘉豪、李晨妍未分配之人民幣59萬100元(按:一審的10元是誤算)均沒收;第3項是其他上訴駁回。
筆者之所以逐項敘明主文,主要是因最高法院判決主文的第1項有判決違背法令之虞,第2項也有「沒收過當」、顯然過苛而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
先說107年台上2542號判決的「沒收過當」爭議。
首先,談其主文的第1項有判決違法背令之虞,是因:台南高分院的判決主文既然沒有諭知「李嘉豪、李晨妍之犯罪所得未予沒收」,最高法院要撤銷二審誤判,主要是針對二審主文而判,二審既然不存在未沒收之主文,最高法院豈可撤銷不存在的主文?
其次,談第2項主文有「沒收過當」、顯然過苛而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是因為:嘉義地院判決後,先有8名被告未上訴定讞,每名被告已經均沒收「未分配犯罪所得」人民幣59萬又10元,待最高法院自為判決,再諭知「李嘉豪、李晨妍未分配之人民幣59萬100元均沒收」,從陳世淙、黃瑞華在104年台上3864號的判決教示觀察,其文義應是指2被告都要沒收人民幣59萬100元,並非「連帶沒收」的概念,也非「平均分攤沒收」概念,如此一來,整個電信詐騙集團10名被告沒收的犯罪所得,當然有「沒收過當」、顯然過苛而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了。
再談談104年台上3864號的判決教示之影響。陳世淙、黃瑞華在判決理由後敘明:「…倘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或部分未分配(無法分配)者,各人應負共同沒收之責(主文宜記載為:所得財物分得之○○○《具體財物內容》、未分配《無法分配》之○○○《具體財物內容》均沒收。」,這就是審判實務上所謂的「教示」。
由於陳世淙、黃瑞華有將本號判決的發回要旨刊登司法院公報,依最高法院一向慣例,將裁判要旨刊登司法院公報,即潛藏著選為判例之意圖,因此,此一判決一出,一、二審判決「群起效尤」,本案嘉義地院判決只是其一而已。
因107年台上2542號判決屬於定讞判決,對執行檢察官或被告而言,至關重要的難題就是:判決是否有違誤?若有,究竟該如何解套?聲明疑議或非常上訴?
據熟悉最高法院審判實務的司法耆宿分析,107年台上2542號判決的第1 項主文,是顯然判決違背法令,透過非常上訴程序可以撤銷糾正,至於第2項的「沒收過當」部分,透過非常上訴程序,固然可行,但是,一則可能遷延時日,二則是否顯然違背法令仍存有解釋空間,最高法院是否可能逕行撤銷改判,仍有疑慮,若能與聲明疑義程序雙軌併行,可能較妥當些。
所謂的聲明疑義程序,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83條:「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因此,檢察官與被告都可以聲請,例如,嘉義地院8名判決定讞被告或檢察官均可向嘉義地院聲請,最高法院判決定讞的2名被告或檢察官也可向最高法院聲請。
只是,107年台上2542號的判決主文如此明確,能以文義解釋釋疑嗎?「均沒收」有可能解釋為「平均分攤沒收」嗎?筆者存疑!
筆者認為,不論是為了個案救濟或為了要統一法令適用,透過非常上訴程序,都是釜底抽薪之策,因為,最高法院不止刑一庭庭長邵燕玲於107年9月12日已同日判了2案件見解與陳世淙、黃瑞華不同的定讞判決(106台上3111號、107年台上3460號),刑五庭庭長吳燦於今年6月5日也剛判了一件支持邵燕玲見解的定讞判決─107年台上2989號判決,正好提供很好的非常上訴解套時機。
比較陳世淙與邵燕玲、吳燦判決見解的歧異,實是對於一個司法新創設名詞─「共同沒收」的解讀各有不同。
「共同沒收」並無法律明文,連司法官學院於106年3月舉辦的「新興法律題學術研討會」的報告人周亞蒨也質疑所謂「共同沒收」究竟意指為何?與「連帶沒收」之區別為何?倘有區別,「共同沒收」之諭知方式方何?實務上如何執行?均有待後續觀察。
「共同沒收」一詞,據筆者搜尋法學檢索資料,首宗援用於最高法院判決的案例是最高法院庭長洪佳濱(主筆法官王梅英)於104年11月26日所判的104年台上3604號;接著,是前述陳世淙、黃瑞華於104年台上3864號的判決中,對於「共同沒收」一詞,進一步提出前述「…未分配《無法分配》之○○○《具體財物內容》均沒收」的「教示」,並刊登於司法院公報,然後,一、二審「群起效尤」依照陳世淙、黃瑞華的「教示」判決,最高法院直到去年9月12日, 才出現邵燕玲的2件依「平均分攤沒收」見解的定讞判決,很巧的,同日,也是陳世淙、黃瑞華判決107年台上2542號之日,也就是說,同一天,2庭判決大打對台!
至於吳燦庭長也持「平均分攤沒收」見解,他並指摘一、二審援引所謂的「共同沒收」之「均沒收」見解─即陳世淙、黃瑞華的見解,有造成「沒收過剩」之違誤。
以上的審判爭議,自去年9月12日起,就不止是最高法院的「院內互打」而已,而是,一、二審也「分類械鬥」了,可是,檢察總長卻遲遲未提起非常上訴,如今,因應陳世淙、黃瑞華判決的107年台上2542號出現執行難題,檢察總長江惠民此時若針對107年台上2542號判決提起非常上訴,正好趕上7月4日即將上路的最高法院大法庭制度,亡羊補牢,未為遲也。
※作者為前資深司法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