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人物在討論罷工預告期時,普遍把責任歸咎於勞工,並同時忽略資方的責任。(攝影:張哲偉)
長榮航空空服員從6月20日正式啟動罷工,部分媒體報導這場罷工是「突襲」抗爭,一些政治人物又再次倡議應該立法規定「罷工預告期」,降低罷工對於無辜第三方的影響。然而,回顧2016、2019年華航空服員和機師罷工,以及最近的長榮空服員罷工,其實都是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的合法罷工,歷經體制內的勞資爭議調解、工會成員投票,最少兩個半月以上的時間,才真正走到罷工。
推論之,依照現行法規設計,沒有任何工會可以說罷工就立刻罷工。勞工不可能真正「突襲」罷工,任何合法的罷工也都不是少數工會幹部臨時起意的行動,而是有規劃、有公開程序的計畫。不論我們是否支持目前長榮航空空服員的罷工,或任何一場罷工,我們至少可以保守地說:目前關於罷工的法律規定,已經具備預告的性質與功能。如果再立法要求勞方提出預告罷工期,只是讓罷工的程序更加複雜、冗長,更不利於勞工。
以最近的長榮航空空服員罷工為例,在勞資爭議調解失敗後,工會在4月25日就已經預告罷工,並在5月間開始投票,最後在6月7日統計,取得全部工會成員68%的支持率,達成法定的罷工門檻。最近這三個月的新聞報導,以及工會組織、成員透過社群媒體傳播,已經不斷告知社會大眾,長榮空服員即將罷工。如果再立法要求工會提出「罷工預告期」,恐怕只是站在資方的位置,思考如何管理抗爭的勞工,讓合法罷工難上加難。
更進一步來說,當政治人物在討論罷工預告期時,普遍把責任歸咎於勞工,並同時忽略資方的責任。事實上,長榮航空在四月底就已經知道知工會即將罷工,並依法進行投票。長榮航空可以主動立刻告知旅客潛在的罷工風險,或是預先向其他航空公司尋求支援調度,而不是等到罷工發生後,才讓旅客搭不到飛機,再把旅客的怨氣全部推給抗爭的勞工身上,同時模糊原先勞資爭議的焦點。
如果還是有人認為,光是工會投票預告罷工還不夠,還是要有更制度性的罷工預告,正式提醒無辜的第三方。我認為,再預告的責任應該是落在資方身上,而不是抗爭的工會。罷工是勞資爭議的延伸,政府立法不應該把勞資爭議的社會成本與責任都推給勞方。既然真正要保護的對象是勞資爭議中無辜第三方,而目前工會罷工的相關法規也已經包含預告的功能,如果還要再立法規定罷工預告,立法規範的對象就應該是資方,而不是勞方。例如,政府可以立法要求資方在工會啟動罷工投票時,就立刻公告或通知所有可能會受影響的客戶。至於罷工的實際時間與長度,則保留給工會決定,確保勞工在團體協商中的自主性。
※作者為American University 人類學博士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