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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輔法三讀】增訂「特定工廠登記證」20年落日 解決農地違建

上報快訊/蕭惠敏 2019年06月27日 20:00:00
法院會27日三讀修正通過《工廠輔導管理法》部分條文,特定工廠登記的有效期限為20年止。(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法院會27日三讀修正通過《工廠輔導管理法》部分條文,特定工廠登記的有效期限為20年止。(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立法院會27日三讀修正通過《工廠輔導管理法》部分條文,現行農地既存的低污染未登記工廠,須在2年內申請納管、3年內提工廠改善計畫,10年內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自修正條文施行日起,特定工廠登記的有效期限為20年止。

 

行政院表示,修法目標一是為全面納管農地上既存工廠,保護環境及農地,二則是盼採取全面納管、就地輔導及業者提出改善計畫,以保護環境遭受侵蝕,同時提升經濟,創造環境保護、經濟發展及勞工就業三贏。

 

目前台灣農地違建工廠數有近4萬家,為納管推動就地合法,立院修正通過《工輔法》部分條文,明訂農地違章工廠以2016年5月20日為界線,於此日後才新增者一律拆除。

 

而在2016年5月19日前既存的低污染工廠,新法規定應在修法2年內申請納管,3年內提改善計畫,最遲10年內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落日期限」則定為20年。至於若是中高污染工廠,政府應輔導轉型、遷廠或關廠,拒不配合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2016年5月20日後不容許新增未登記工廠,否則地方政府將可停水、停電並拆除;若地方政府不作為,中央機關得予以依法停水、停電;政府為納管未登記工廠,推動業者合法經營,《工輔法》於2010年6月2日開放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有效期間定為10年,2020年6月2日到期;持有臨時工廠登記的7400餘家業者,擔憂屆時無法繼續經營。

 

這次《修正條文》第28條之13明定,違反限制,例如:擴大廠地(房)與建築面積、增加或變更未非屬低污染的產業類別、把工廠土地及建物轉於他人設廠,可處罰新台幣10萬元至50萬元,屢勸不聽者,可廢止特定工廠登記。

 

此外,《修正條文》第28條之2也規定,為達成未登記工廠全面納管及就地輔導的政策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工廠管理輔導會報,由相關部會共同組成,開會時得邀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與會,負責推動各項工廠管理輔導、改進措施,另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協調之。

 

另外,三讀條文中也訂有《吹哨者條款》,若民眾能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就能向縣市主管機關檢舉2016年5月20日後新增的未登記工廠,或是2016年5月19日前既有的中高污染未登記工廠,以及未依法申請納管的低污染既有未登記工廠,獎勵方法由經濟部定之。(台灣遠洋漁業解除黃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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