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校長管中閔因擔任公務員時期,疑似違法兼職幫週刊撰稿,今公開審理違法兼職懲戒案。(攝影:王怡蓁)
台大校長管中閔因擔任公務員時期,疑似違法兼職幫週刊撰稿,遭監察院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今公開審理違法兼職懲戒案,旁聽席滿座。審判長石木欽列出六項爭點,涵蓋公務員的言論自由以及兼職的認定。管中閔出庭受訪表示,台大校長遴選結果讓少數權勢者不滿,造成一年來他遭政治迫害。他指出撰寫社論的內容未涉及時任公務員職務,也並非媒體雇員,因此沒有「兼職」。
公懲會審判長石木欽開庭時表示,本案有公開透明的必要,因此決定公開審判。按照「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公懲會審理原則上不公開,但合議庭認有公開必要或被付懲戒人聲請公開並經許可者,不在此限。
審理指出,管中閔於2012年期間擔任政務委員,2013年兼任經濟建設委員會主委,2014年擔任國發會主委。在2019年1月15日,監察院以7:4通過彈劾管中閔,認其在2012-2015年間,違法兼職為壹週刊撰寫社論,獲取約65萬元的報酬。
管中閔於法庭中,一開始便表示將在司法前捍衛清白。他指稱從去年一月台大校長遴選結果出爐後,便持續遭到政治追殺,從立法院退回教育部預算、教育部對遴選結果的刁難、還開了兩次針對他的「跨部會諮詢專案小組會議」以及北檢的傳訊,直到監察院的調查,都是對他的政治迫害。
管中閔以「深文周納」與「羅織構陷」形容對他的政治迫害。他表示國稅局調了他20年的所得稅資料,但這包含他未擔任公務員時期的資料,他認為監察院已侵害他的個人隱私。而其中,僅查到撰寫社論的稿費收入。
管中閔引用資深媒體人王健壯日前的評論,指出媒體邀稿便是外稿,寫外稿者非媒體編制內人員,因此沒有「兼職」。另外則是彈劾文指稱管中閔所撰寫的社論「涉及職務」,因此違法,但國發會及行政院也曾指出這些社論與國發會、政務委員職掌無關。管中閔認為彈劾中無視這些證詞,稱社論不可能與職務全然無涉。
管中閔引用金恩博士的話:「最終極的悲劇不是壞人的壓迫與殘酷,而是好人對此的沈默」作結,更稱希望自己是政治迫害的最後一人。
審判過程,合議庭列出六大爭點,包含銓敘部的函釋是否有拘束全國公務員的效力,又是否侵害公務員在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另外則是司法院釋字第71號認為公務員不能違法兼職,該號解釋是否能作為依據?但銓敘部也曾說公務員不能兼任媒體內部人員,若是邀稿內容不涉及公務員職務便不禁止;另外則是如何證明社論中「涉及職務」?在判斷是否兼職上,是否可參考銓敘部76年及92年的函釋,公務員兼職可以是偶一為之、不涉己、非經常性且為薄利?
今日開庭也傳喚壹週刊前社長、總編輯裴偉及現任社長、總編輯邱銘輝作為證人。裴偉表示,他在擔任社長時,電話中向管中閔邀稿,但當時他不具任何公務員身份,在電話中也未談及稿費及約稿的確切時間。在合議庭詢問稿費時,裴偉指出,社論都是一律一篇2萬5千元,但並不屬名。裴偉強調,約稿沒有合約,不像監察院指稱簽訂「年約」,他也強調,監察院列出管中閔撰寫的社論,但他檢視後發現大多不是管中閔撰寫,管中閔出庭後也表示,監察院所列出的社論,很多都不是他寫的。
監察院代表則詢問裴偉,他提到有些社論不是管中閔撰寫,監察院代表進一步舉出三期的壹週刊內容想詢問裴偉時,便遭管中閔律師制止,認為監察院代表談論刊號及時間,已洩露管中閔的個人隱私。但審判長石木欽也表示,未來審理過程不可能不談論,因為這些內容實際涉及兼職問題。
裴偉再三強調,與管中閔只存在約稿的關係,媒體與約稿對象未簽訂合約,沒有享有員工福利,也沒有雇傭關係。邱銘輝則表示,他未負責管中閔的邀稿事宜,也不清楚刊登的內容。
合議庭向管中閔確認監察院所載的社論,有哪些是他所撰寫?管則回應,因媒體會改稿、改標,與他當時所寫也有出入,時間也很久遠,無法馬上確定哪些由他撰寫。另外,他也當庭要求監察院不要再洩漏他的個人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