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去年底三讀通過大法庭新制,終審法院新增大法庭,將針對爭議法律問題實質討論,統一法律見解。(攝影:王怡蓁)
大法庭新制於今年1月4日通過,將於明(4)日正式上路。過去曾有人批評裁判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或有「一院各表」的狀況,為統一法律見解,維護裁判一致性,在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成立「大法庭」。
在今年一月三讀通過的「法院組織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中,在終審法院增設大法庭新制,由大法庭進行法律爭議裁判,取代過去由判例、決議統一見解的機制。
最高法院指出,由於判例具通案法規範之效力,有侵害立法權及獨立審判的疑慮,因此2006年後就沒有判例,但還是有新的法律問題產生;而決議又屬行政規則,是各法庭見解歧異後做成的法律見解,並非司法權作用,也有侵害獨立審判的原則。因此由大法庭取代裁判法律爭議,但終局裁判仍由審判庭審判。
大法庭的程序為,審判庭在評議案件時,發現與其他法庭判決的法律見解不同時,要先書面徵詢其他法庭,並在30日內回覆,若無共識,審判庭便向大法庭提案。除了法律見解歧異外,若審判庭發現基礎的法律問題有「原則重要性」也可向大法庭提案。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也可依上述理由向大法庭提案。
最高法院院長鄭玉山強調,大法庭作為統一法律見解,但判例並非失效,只有沒有裁判全文的判例,才停止適用,而有裁判全文可查者,其拘束則與一般裁判相同。日後新的法律見解,如果挑戰判例的法律見解,便須循大法庭制度提案,做出裁定。
至於大法庭的裁定拘束力為何?最高法院法官、刑事庭副發言人林恆吉表示,大法庭裁定對提案庭有拘束力,該法庭也應以大法庭的見解作為終局裁判依據,若該庭仍採不同見解,則需經由提案程序,不得逕自裁判歧異見解。
至於人民可否對大法庭的裁定聲請釋憲?最高法院指出,由於大法庭的裁定僅有個案拘束力,與過去判例、決議具通案拘束力不同,因此不能聲請違憲審查。但司法院行政廳也曾指出,在大法庭施行後三年內,人民在大法庭中所受確定終局裁判援引的判例、決議有疑似牴觸憲法者,可聲請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