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男子翁仁賢於2016年除夕夜趁家人圍爐時縱火,燒死連父母在內的6名親友,10日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自為改判,但仍判死定讞。(圖片取自TVBS新聞YOUTUBE)
桃園男子翁仁賢於2016年除夕夜趁家人圍爐時縱火,燒死連父母在內的6名親友,一、二審、更一審皆判死刑。10日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自為改判,但仍判死定讞。
由於翁仁賢與家人感情長期不睦,對父母、兄長積怨多年,他自認長期為家庭付出,卻未得到相對的肯定,因此將對父母兄長的怨恨,遷怒到兄嫂及姪輩,更萌生殺害全家的念頭。
2016年的小年夜,翁仁賢購買20餘公升的汽油,分裝在塑膠桶內。除夕夜,家族返回龍潭老家吃團圓飯,老家只有一個出入口,席開兩桌的空間,讓人難以輕易進出。翁先後向三合院廣場的兩台汽車與餐廳潑灑汽油,並以打火機點燃報紙,朝餐廳丟躑,餐廳瞬間陷入火海,導致翁的父母、看護、姪兒、姪媳婦當場死亡,姪女送醫不治,其餘4名親屬也受傷,另有5、6人出外查看汽油味才逃過一劫。
最高法院判決指出,撤銷原判決的理由為,「刑法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於2019年5月修正並公布施行,比較新舊法後,新法對翁較有利,因此適用新法。
合議庭也表示,「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並非唯一死刑,且死刑具有不可回復性,因此需審酌一切個案的條件才做出死刑判決,若具有不堪受直系血親尊親屬的虐待或是還有教化可能,便不會做出死刑判決。
合議庭引用兩公約及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決議,指出未廢死國家中,只能對「最嚴重的犯罪」處以死刑。在本案中,翁仁賢故意殺害父母等親人,造成6人死亡,多人受傷的情況,符合上述最嚴重的犯罪。
在審理過程,合議庭也檢視該件是否有符合刑法57減刑的規定,但合議庭認為,在闔家團圓的除夕夜,翁仁賢蓄意放火殺害親族,導致6人慘死,遺屬至今均無法原諒翁仁賢,更請求法院判死。審酌該案中,並沒有父母對翁仁賢虐待、精神障礙或心智欠缺等因素,且翁在犯後無悔悟之心,言詞仍充滿報復之意,鑑定後認其難以教化或無回歸社會可能。合議庭認為,除了死刑沒有其他選擇,因此在改判後,仍量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