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王美玉(圖)和方萬富調查前法官陳鴻斌性騷擾案,彈劾後再審引發法官林文舟疑似隱匿公文案,10日認定「沒有隱匿公文」,但確實不符流程。(資料照片/張家維攝)
監委王美玉和方萬富共同調查前法官陳鴻斌性騷擾案,彈劾後送司法院職務法庭再審,引發職務法庭法官林文舟疑似隱匿公文案,10日通過調查報告,調查監委們最後雖尊重台北地檢署認定「林文舟沒有隱匿公文」簽結的作法,是因為法官謝靜慧要求召開法官會議的公文屬於「一般行政公文」,所以不構成毀損或隱匿文書罪,但監委們認為,林文舟在未陳報公懲會委員會石木欽、未向簽呈公文法官謝靜慧確認本意或知會本人情況下,就逕行將公文置於該案評議簿內,確實和職務法庭一般公文流程不符。
另外陳鴻斌性騷擾女助理遭監院劾後送司法院職務法庭再審輕判後,承審的職務法庭法官陳志祥七度上媒體辯稱陳鴻斌是婚外情未遂而非性騷擾,法官協會等請求評鑑,法評會認定,陳志祥在媒體發言內容未客觀、情節重大,決議由司法院移監察院審查、建議申誡,目前監院正審理調查中。
至於陳鴻斌性騷擾女助理案部分,在監院彈劾後,原本被職務法庭認定構成性騷擾且不適任審判,遭職務法庭判免職後,提起再審後改為輕判罰薪俸一年,社會一面譁然,之後調查監委們不滿提再審,且主張職務法庭法定審判長應為公懲會委員會石木欽,而非「原再審」的審判長、資深法官林文舟,合議庭組成不合法,獲職務法庭認可,今年初二度召開再審(再再審),今年2月間再廢棄原再審判決,維持原審的免職處分;陳鴻斌法官身分再度被剝奪,他不服又第三度提起再審,於7月3日再遭職務法庭駁回,一般法界認為,陳鴻斌已兩度翻盤未果,日後提再審成功機會已不高。
調查監委王美玉、方萬富更在陳鴻斌第一次提再審翻案成功改為輕判罰俸一年時,準備由監院提再審之際,意外發現當時再審合議庭法官謝靜慧曾簽呈公文認為審判長林文舟應迴避,要求召開法官會議討論,但林文舟並未呈報該份簽請召開法官會議的公文予石木欽,有疑似隱匿公文情事,因此另立案調查。
據監委們調查,林文舟認為,再審案合議庭法官謝靜慧先前就有提到「是否組織不合法」,所以組織合不合法先前有做過討論,之後謝靜慧再上簽呈,則是新提到要開法官會議,他當時就告訴委員長石木欽,除了謝靜慧有此意見外,其他4位合議庭成員都認為沒有組織不合法之事,石木欽就請他再就組織不合法問題再確認一次,以及是否要再開辯論,林文舟說,他又再次確認,除了謝靜慧外,他和其他3位法官「答案是一樣的」,都認為組織沒有不合法,因為沒有再開辯論的必要。
林文舟說,他向委員會石木欽電話報告後,就把他手中的謝靜慧的那份簽呈「夾在評議裡」。他說,「我想說這是屬於我們審判核心的事務 ,而且合議庭已經做出了決定,如果再把這份簽呈紙本交給委員長有點奇怪。」林文舟說,「我自認這份簽呈在我手上的,已經是一個副本的性質,所以就附在評議簿裡。」
針對林文舟將合議庭法官謝靜慧的簽呈放進評議簿裡的做法及合法性,司法院答覆調查監委們說,「司法院職務法庭一般公文流程,若是要簽請委員長批示,若會核時,有不同意承辦人員擬辦之意見者,通常會於核章後另行加註意見,再陳送委員會批示,最後依委員長批示之意旨辦理後續事宜」。
因此調查監委們認為,林文舟法官將性質屬一般行政公文之謝靜慧簽呈 ,並未加註意見續行陳送,反將之置於評議簿中,「與謝靜慧法官本意不合」,「亦與司法院職務法庭一般行政公文流程不符」,一直到監察院向司法院職務法庭調取評議簿,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才因此看到謝的簽呈影本,林文舟的作法明顯可議。
不過,監委們也指出,因目前司法院職務法庭就評議簿的保存與管理,乃至於評議簿所附資料範圍,並無明確的相關規定,林文舟對謝靜慧簽呈的處理方式凸顯司法院相關規範的不足,因此監院在通過該份調查報告後,將行文司法院建請訂定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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