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亞泥自救會訴請經濟部撤銷亞泥礦業權展限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1日撤銷亞泥已展延的礦權,太魯閣族提告贏了。(圖片取自反亞泥還我土地自救會臉書)
亞泥公司原領有花蓮地方的大理石採礦執照,期限到2017年11月22日屆滿,並於2016年提起礦業權展限的申請,經濟部核准申請,延期到2037年11月22日。但該土地所有人徐阿金等4名太魯閣族人認為經濟部未顧及居民權益,逕自展延,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出行政訴訟。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宣判,撤銷訴願及核准展限,也就是不得展延期限,全案可抗告。
居民組成的反亞泥還我傳統領域自救會指出,經濟部礦務局在核准亞泥礦業權展限上,以非常快速的速度通過審核,也未依法要求亞泥針對環境敏感地區進行調查,造成環境及文化資產有破壞之虞,更罔顧住在礦區下方部落的居民安危。自救會表示,監察院在2017年也曾對行政院、經濟部、礦務局及花蓮縣政府提出糾正報告,認定展現不適用原基法並不合理。
自救會也指出,希望藉由判決結果,要求亞泥立即停止採礦。自救會提出「地質調查」、「真相調查」及「礦場轉型」的三點討論,並且要求在自由、事先、充分、知情的情境下行使「原基法」第21條諮商同意權。自救會認為,以上程序都完備後,經濟部礦務局、亞洲水泥公司才能進行後續作業。
判決指出,徐阿金等4名原告除了是亞泥礦區的土地所有人,也是耕作權人,四名族人都是礦區500公尺內的居民,因此,礦權的展現的確影響徐阿金等人的所有權、耕作權及生命、身體、財產與居住安全。
在徐阿金等人主張的事由上,合議庭認為有兩點不符。首先,亞泥在礦業權展限的申請上,沒有「礦業法」規定的「礦業之經營有妨害公益無法補救」情況。礦區中有土石流地形,也有地質敏感區,但上述情況與礦業經營無關,山崩地滑敏感區在法規上,沒有限制或禁止開發的規定。
第二,亞泥也沒有礦業法規定的「其他法律規定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探、採礦之地域內,未經該管機關核准」及「其他法律禁止探、採礦之地域」之情形。關於富世遺址部分,並非在展限的開採計畫範圍內,且亞泥提出切結書,承諾只會在範圍內開採;至於地質法部分,過去亞泥曾提出地質調查報告,且本案沒有新的土地開發行為,無需再進行評估。
至於本次合議庭撤銷訴願及原處分的最主要理由就是,經濟部在核准展限前,亞泥未實踐「原基法」的諮商同意參與程序,因此核准處分有瑕疵。
合議庭指出,原基法在2005年便制定公布,也是為了保障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如果是在原基法公布前取得礦權及採礦的區域,原住民族便無法表示意見,但既然有展現申請,便應該再申請時,給予表示意見的機會,否則便無法體現原基法的意旨。
合議庭指出,「諮商同意參與程序」是正當行政程序,但經濟部在核准展限前,亞泥未實踐《原基法》的「諮商同意參與程序」,應撤銷核准礦業權展限的處分,因此也要撤銷駁回訴願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