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長榮空服員的郭芷嫣於罷工期間在LINE群組放話卻遭到免職,律師林智群11日指出,長榮這項決議可能違反《工會法》以及《勞基法》。(資料照片/張家銘攝)
曾任長榮空服員的郭芷嫣於罷工期間,在LINE群組上表示要在機師飛機餐裡「加料」,對話遭擷圖流出後,長榮認為已嚴重影響機艙秩序及飛安,因此11日決議將郭芷嫣免職。但由於時間點與罷工結束接連,律師林智群指出,長榮這項決議可能違反《工會法》及《勞基法》。
長榮航空11日召開人事評議委員會,針對郭芷嫣放話一事進行討論,認為郭芷嫣言行已明顯違反公司客艙組員管理辦法相關規範,對公司員工有職場上不法侵害之可能,更涉犯《民用航空法》及《刑法》之相關規定,違規情節重大,因此予以免職處分。
對此,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表示,長榮航空的懲處是過度放大及檢視員工的言行,但是否為秋後算帳則非由工會說了算,將與郭芷嫣討論後向勞動部提出申訴,交由勞動部認定是否違反《工會法》第35條「不得對參與罷工員工為不利待遇」。
不過,律師林智群指出,長榮這項決議可能面臨2個問題,「一個是有沒有違反《工會法》第35條不得秋後算帳規定?一個是有沒有違反勞基法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
首先,《工會法》第35條規定公司不得對參與罷工員工為不利待遇,由於解雇郭芷嫣的時間點在罷工結束沒多久,時間上密接,勞資雙方對峙氣氛尚未消解,因此公司管理階層是否因還在氣頭上,便對積極參與罷工的員工在群組裡面的對話過度放大解讀是有討論空間的。
第二,長榮應該是以《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為由解雇郭芷嫣,但是公司對於員工違反工作規則,有警告、記過、調職等等手段可以處置,解雇應是最後手段,在解雇前需給員工改進的機會,若認為郭芷嫣不適合繼續擔任空勤任務,仍可將她轉為地勤,即可有效防止飛安受到影響,「今天長榮公司未經勸告或要求改善,直接以解雇方式處理,恐怕已經違反解雇最後手段性。」
但即使長榮的決議在勞動法上可能站不住腳,林智群仍悲觀表示,「長榮公司預算充分,律師早就『傳便便』在等了,順便可能向員工求償商譽損失,所以對空姐而言,眼前的路並不好走,畢竟她面對的是一個資本主義巨獸。」
另外,有網友在臉書社團「一起陪長榮空服飛翔 Fight For EVA Angels」中貼出擷圖佐證,表示一位自稱於長榮航空工作的網友曾公開留言「18位白目又缺德的組員,應該要拖出去槍斃!實在目中無人,罪有應得、死有餘辜」,卻不見長榮也有揪出這些也可能造成空服員恐懼、影響機艙秩序及飛航安全的員工,因此質疑「長榮管理單位雙重標準」,網友也在底下留言痛批「資方的目的就是要讓工會消失」、「飛安只是假理由,剷除異己才是真相」、「到底為何大家可以這樣霸凌空服員啊!」(柯文哲2020保留合作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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