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因浩鼎案遭公懲會判決記申誡,翁啟惠提再審公懲會予以駁回。(攝影:張家銘)
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遭控在浩鼎案涉犯貪污收賄等罪嫌,一審判決無罪,檢方未上訴,因而無罪確定。在行政責任部分,公懲會則認為八項違失僅成立兩項違失,因此判決記申誡。翁向公懲會提出再審,18日公懲會宣判,因無新證據或法律適用錯誤,駁回翁啟惠再審。若後續有發現新證據,還可以再提再審。
該案源於,翁啟惠被控在浩鼎案中以女兒名義收受浩鼎生技董事長張念慈提供的3千張股票,並以院長職務協助浩鼎與中研院簽訂技轉授權,涉嫌違背職務收賄罪,遭檢方依貪污等罪嫌起訴。
在刑事部分,翁獲得無罪判決確定,但監察院列出八項違失,公懲會認為翁涉有兩項違失:翁未依法向監察院申報以鄭秀珍名義擁有529張浩鼎股票,另外則是他持有的股票讓他成為浩鼎大股東,卻未在中研院與浩鼎的合作案中揭露,未符合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
翁啟惠提再審時主張,監院後續撤銷罰單,因此記申誡理由不存在也並非事實。他認為,名譽對他來說是第二生命,無法承受錯誤的懲處帶來的傷害,雖然申誡是最輕的處分,但懲戒的理由不存在,完全違背事實。
翁啟惠針對兩項違失部分提出再審。公懲會今指出,提出再審需要符合「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判決」、「就足以影響原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
判決指出,在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部分,翁開庭陳述時表示股票是他的子女所有,只是先以鄭秀珍名義持有,再移轉給子女,但合議庭認為,在未移轉前,難認定股票就是子女的。在這點上,沒有達到再審的要件。
合議庭指出,雖然監察院訴願後來撤銷處分,但在行政裁罰上,翁以鄭秀珍名義持有浩鼎股票是事實。因此監察院撤銷訴願決定不會影響原判決。
至於在未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情事部分,原判決認為,在中研院與浩鼎合作時,翁有直接、間接或使關係人取得利益的可能,卻未揭露,因而有懲戒必要。合議庭認為,原判決沒有法律適用的錯誤,因此沒理由提再審。(柯文哲說自己「豁出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