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通過同性婚姻專法後,成為亞洲第一個同婚合法化國家,但許多跨國伴侶卻無法取得英語結婚證書,美中不足。(攝影:羅佳蓉)
在台灣通過同性婚姻專法後,成為亞洲第一個同婚合法化的國家。許多跨國伴侶滿心期待合法化後,能夠在台登記結婚,這些伴侶有來自同婚已合法化的26個國家,得以順利登記,另外,也有來自尚未合法化,甚至將同性戀視為違法的國家。
在合法化2個月後,跨國同性伴侶面臨哪些狀況?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規範,在跨國同性婚姻上,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對象為外國人,港、澳人士則是根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類推適用「涉外民事適用法」。而中國人則是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屬於陸委會的主管範疇。
「涉外民事適用法」規範婚姻的成立,需要雙方本國法皆成立,也就是雙方母國都需要承認同婚合法化,才能在台進行同婚登記。針對無法結婚的跨國伴侶司法院及陸委會皆針對相關法令進行修法研議。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秘書長簡至潔協助許多來自不同國家的跨國伴侶。她表示,目前成功登記結婚的同婚伴侶,無人取得「英文版結婚證書」。甚至有伴侶因文件申請需要,在現行無法獲得英文結婚證書情況下,同性伴侶選擇不去登記。
戶政司副司長鄭信偉表示,目前的確沒有英文版的結婚證書,戶政司希望配合主責「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的法務部將法案翻譯完後,再推出英文版結婚證書。鄭信偉指出,如果民眾有需要,也可以自行翻譯。
對此,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鍾瑞蘭指出,根據行政院規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正式施行後3個月內需要翻譯完成,也就是在8月22日前翻譯完成。她指出,整部法案翻譯後,尚須前後比對校正,雖然不容易,法務部及協助翻譯的學者也預計提前於8月初翻譯完成。
鍾瑞蘭表示,法務部曾針對此事回應立委詢問,並副本內政部,「英文版結婚證書」可由戶政司先行翻譯。她說,事關民眾權益,證書文件翻譯較簡易,戶政司可先翻譯完成,不必等到整部法案翻完才進行證書的翻譯。
至於未能成功登記結婚的同性伴侶,也曾想過嘗試各種方式,例如在第三地結婚,再到台灣申請入境及面談。簡至潔表示,伴侶盟曾協助一對中、台同性伴侶,該對伴侶先在美國結婚,再以同婚為理由申請入境遭拒。她說移民署拒絕收件,也沒有給予拒絕的證明文件,有傷害人民權利的疑慮。
對此,移民署表示,兩岸同性伴侶辦理結婚登記、入境及面談事宜,都還在與陸委會及戶政司討論研擬中。移民署說,若是曾發生申請遭拒的狀況,是因為沒有任何適用的規定,也沒有發給拒絕證明的規定,因此才會發生伴侶盟所稱的狀況。
至於主管《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陸委會則表示,的確接獲多件兩岸同婚結婚的陳情。至於兩岸同性伴侶在第三地結婚,如同婚合法的美國,是否可以在台灣成立婚姻關係。陸委會表示,該例子不符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且中國人也不適用《涉外民事事用法》,因此在台不成立同婚關係。
陸委會截至7月22日,收到13件港、澳與台灣同性伴侶結婚的陳情,由於港澳人民是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與其他外籍同性伴侶規範方式相同。
陸委會表示,不反對兩岸同性伴侶結婚,只是目前行政配套未完成,相關的措施仍在研擬中,也希望能早日落實司法院大法官第748號解釋保障人民婚姻自由與平等權之意旨。
至於遭拒絕登記的跨國同婚伴侶是否提起行政救濟?簡至潔指出,並不排除,但訴訟曠日費時,金錢與時間的成本都在當事人與民間團體上。至於修法,也需要較長的時間,她主張以函釋做出暫行的行政措施,例如在同性性行為違法的國家中,提出單身證明做同婚申請,無異於向該國政府承認犯行,也許可以拿家庭證明或是身分證來證明單身狀況。
簡至潔認為,除了法規面的限制,還有行政程序上的阻礙,如需進行境外面談的21個國家。她認為,境外面談與機場面談是為了防止假結婚,但面談機制長期以來也遭人詬病,除有侵害人權疑慮,也無法完全杜絕假結婚。她認為應全面廢除面談制度,如果同婚卡在程序上,那就不是真的婚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