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就是制止警民暴力衝突的最好方法。(湯森路透)
六月至今,警民衝突已到了極危險水平,再下去,雙方必會出現死者。如今政治氣氛下,加上警民間已累積的仇怨,一旦出現死者,恐怕就會將香港推向暴力連鎖,示威者與警方很可能長時間以暴易暴,若演變成社群與社群的內戰,香港將會面對無法承受的傷害。因此,除了一小部分盤算著以死傷來操控民意的禽獸外,政治光譜上的所有人其實都不希望出現死者,這是當下兩邊陣營僅餘的共識。問題只是如何達致。
政府一再讉責示威者對警察用暴力,很多人亦很自然地質問:「示威者為甚麼可以對警員動武?」不過,要知道如何制止警民衝突升級,其實我們得先將問題反過來問:「為甚麼不可以?」示威者不可使用武力,其實並非不證自明的真理。
試想,如果你走在街上,突然有一個持棍大漢,將你身邊的人打倒地上,頭破血流還繼續打下去。然後,這大漢轉身衝向你,你會怎樣做呢?可能你會逃。但假設你有不能逃的理由(又或路已被其他持棍大漢圍堵),你會否決心用武力保護自己呢?可能你會用手邊的物件掉向對方,甚至掉出硬物,希望阻止對方前進。如果真的迫緊身邊,你甚至會開始摳鬥,總之,你不會只站著任由他打。又如果你已經被打了很多天,身邊已有多位朋友受傷,有些甚至是破頭爆眼的重傷,而終於有一日,其中一個持棍大漢在你面前滑倒,你又會否怒火中燒,趁機還以顏色,要對方知道如果繼續傷害你,他就要付出代價?為甚麼不報警呢?因為那些大漢就是警察,除了自己,無人會保護你。那為甚麼不可向警察動武呢?答案很簡單,因為「警察」不是一般人。
日常中我們少有察覺,其實「警察」是一個政治概念。它代表著國民願意授權一部分人合法地使用暴力,以保障所有人安全。合法的暴力始終是暴力,為甚麼大家會願意花錢讓一部分人時常握著槍棍,威脅著自己的安全呢?因為「警察」之為「警察」在於其暴力受到節制。例如,他必須有正當理由,要合乎比例,要向公眾負責。公眾會願意接受警察獨占武力,是因為大家有信心警察會負責任地行使武力。因此,即使被警察攻擊,我們仍是認為「不可還手」。換言之,其實一直保護著警察的,不是裝備,而是「警察」這個身份。試想六月以來,多少示威者基本上是打不還手。否則單憑警棍,真的能制止成千上萬的示威者?
然而警方的濫權行為,正正在侵蝕「警察」這個身份。倒地被打的警察有一個,倒地繼續被打的示威者有多少人了?胡椒噴霧,催淚彈已是逢示威必用,警棍打破頭,打斷手的個案也為數不少。然後,為了不必承擔責任,委任証不出示,連警員編號都收起。一位警員接受訪問時直言,他認為「沒有一個同袍需要付上代價」。然而當無警員要為任何濫權負責,那「警察」之為「警察」的道德基礎就會逐步崩壞。最後,在示威者,及為數越來越多的市民眼中,所謂「警察」只是握棍的暴徒,暴徒要打我,又再無人可以保護我,那我當然要自衛,當然可以報復。警察越拒絕問責,示威者就越願意對他們使用武力,其實只會令自己處境越危險。或者警察覺得自己有能力打贏,然而一旦暴力升級失控,血流成河,這又豈是任何人所樂見?
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就是制止警民暴力衝突的最好方法。不是要警察不用武力,而只是要求他們負責任地使用武力,並為之問責。要「獨立」,是因為要有公眾看得見的公平公正,被調查的警員不是犯人,他們一樣受無罪推定保護,只要他們所做的無犯法無濫權,在公正調查下就不會被定罪。而當濫權的警員被問責,就能重建社會對警隊的信任。然後示威者才可以對其他示威者講:「別動武,制度仍然有效」否則我們又如何能叫示威者不自暴徒手中保護自己呢?
是建立有效的問責制度,讓警隊重拾威信,還是巷戰街頭,血流盈市,這將是權貴們一念之間的抉擇。(本文章原刊於
※作者為香港高教公民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