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風險、高工作量的情況下,為避免疏忽遭求償,不少法院的書記官選擇投保「強制執行人員責任保險」。(攝影:李智為)
「進到執行單位,大家都會問『你保險了沒?』」任職於士林地方法院的民事執行處書記官丁柔云已有3年的執行業務經驗。當面對動輒千萬、上億的執行案件,丁柔云說打書類時,手指都會發抖,生怕一個不小心就少打一個零。在高風險、高工作量的情況下,為避免疏忽遭求償,不少書記官選擇投保「強制執行人員責任保險」。
書記官執行業務時,會遭遇哪些風險?在法院的執行書記官部分,包含現場的調查、查封、定額扣押等業務。
丁柔云曾遇過現場查封時,民眾向她亮刀,當場只有她和執達員兩個人,她說那時內心真的很害怕,也曾聽聞書記官被打、被圍事,但她可以理解民眾的情緒,案件訴訟好幾年,最後財產遭查封心情難免激動。然而,一件士林地方法院執行業務上的失誤,讓司法事務官遭求償,而該案的書記官也險些遭殃。她說,該案例讓執行書記官人心惶惶,因此通常會保責任保險,避免最後遭償天價。
「附卷參辦」、「查明辦理」這都是司法事務官很常用來批示函文的用語,丁柔云說,但對剛入行的執行書記官來說,並不清楚事務官指稱的內容到底是什麼。而這些批示的詞彙通常就是指附在卷宗的文件由書記官參考辦理。丁柔云表示,多數書記官看到這些批示後,如果不清楚,大多是問其他資深的書記官或是憑經驗來執行。
她表示,第一手處理函文的是書記官,因為卷證資料在書記官手上,結案的責任也在書記官身上,但根據規定,形式上,事務官指揮監督書記官的作業,導致沒有卷證資料的事務官要監督業務時,有時甚至還要問書記官為什麼會那樣寫書類。
前書記官陳建曄表示,執行業務與函文實際上是書記官做的,但形式上看來是事務官指揮,如果出了問題,可能兩邊都不服氣。事務官認為,是書記官出錯,書記官卻覺得,是事務官未盡監督之責。
丁柔云認為,這種情況,在士林地院的國賠案件可見一斑。該案件是華航公司與賀姓民眾的勞資糾紛,2013年,士林地院按照確定判決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後續北院扣押賀姓民眾的信託受益權、存款債權等,並囑託士林地院來執行賀姓民眾的股票。
但後續,北院扣押賀姓民眾的存款已足以清償債務,承辦的吳姓事務官批示「附卷參辦」,卻未指示書記官具體行動,導致士林地院在收文後,仍執行了不應再執行的股票,導致賀姓民眾損失約99萬元,因此向士林地院與北院請求國賠,也向事務官求償86萬元。最後,士林地院判吳姓事務官賠償50萬元。
丁柔云說:「這個判決就是把問題攤在陽光下,最重要的是,事務官竟將責任推給書記官。」她指出,吳姓事務官在審理中表示,自己雖批示「附卷參辦」,但函文清楚說明債務人已足額清償,應撤回囑託,因此吳姓事務官主張自己沒有責任,反而指稱負責執行的范姓書記官才有過失責任。
判決指出,吳姓事務官認為,他的業務量非常龐大,每月新收案件就有380件,未結案件160件,無法追蹤范姓書記官的公文處理流程,且范姓書記官有7年資歷,應可理解何謂「附卷參辦」。但法院判決認為,「附卷參辦」實在難以認定具體的指示為何,且承辦的事務官還是最後做決定的主體,因此還是有監督的責任。
「我們依法執行,卻還要被追討賠償責任」丁柔云不平地說道。她認為執行的風險高,壓力都在書記官身上,除了第一線面對民眾,也經常留下來加班。但她也澄清,這並非一個人或單一法院才遇到的問題,而是全台的執行書記官都會面臨的長期結構性問題。
長期為書記官勞權發聲的陳建曄表示,他認為最快速的解決作法,就是在「公務人員撫恤辦法」中納入「強制執行人員責任保險」的責任保險,讓執行的責任風險由國家承擔,而非個別司法人員自行面對。另外,他也主張加強風險控管,對法院的執行書記官來說,負責檢查的僅有司法事務官或承辦的法官。
丁柔云則強調增加人力與預算,問題便可以解決一大半。已感冒兩週未痊癒的她,用帶著鼻音的沙啞嗓音說:「不能因為我沒家庭,就要犧牲我的生活來完全工作。」
丁柔云也曾向上反映相關的問題,但長期的結構問題,並非她一個人或一個主管可以解決。「我不是法律科系畢業,但我對這份工作很有熱情。用白話的語言向民眾解釋、協助他們處理法律問題。」丁柔云說,雖然壓力很大,但正是因為對司法工作的熱愛,她不曾想過離開,而是希望能讓環境變好。
問及是否曾親身捲入國賠案件?丁柔云說,民事執行上,正式起訴的案件不多,但曾差點遭求償,有很多司法人員也有因失誤賠償的經驗,但大多私下解決,沒有鬧上法院,自然沒人知道。
「幾百元、千元的賠償還好處理,但碰到1億元的求償,我們怎麼賠的起?」丁柔云說,執行責任的風險,正是第一線書記官的最大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