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菸案持續追查,北檢大規模約談華航組,並以證人身份約談與專機免稅品採購業務相關的員工。(圖片取自王定宇臉書)
昨天,一分鐘法律教室介紹了懲治走私條例,但菸跟酒的管制跟處罰,主要還是在91年開始施行的菸酒管理法。
同樣的,本篇文章只在介紹菸酒管理法,其他法規不在本文範圍,也不在於談論國安私菸案可能構成或不構成什麼罪名。只是希望在大家有興趣時,介紹這些相關的法律規定。
菸酒管理法的目的是為了健全菸酒管理,管理菸酒製造、進口及販賣業者。並明文規定菸酒的製造、進口,應經許可,由主管機關發給許可執照。
未經許可產製、輸入等,屬於私菸、私酒。就私菸、私酒的輸入,設有刑事處罰;產製、販賣、運輸、轉讓、陳列或貯放,則有行政罰鍰。
此外,就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則屬於行政罰鍰。
根據菸酒管理法第6條的定義,所謂的私菸、私酒是指:
1.未取得許可執照而產製之菸酒(非供販賣之樣品除外)。
2.未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之菸酒。
3.菸酒製造業者在許可執照所載工廠所在地以外場所產製之菸酒。
4.已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未向海關申報,或匿報、短報達一定數量之菸酒。
5.中華民國漁船載運非屬自用或超過一定數量之菸酒。
條文中所講的「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財政部公告。
現行的規定是:
1.菸:捲菸5條(1000支),或雪茄125支,或菸絲5磅。
2.酒:5公升。
一、產製私菸、私酒:行政罰緩。
二、輸入私菸、私酒:刑罰,3年以下併科罰金。
以上有二點要注意:
(一)如果是產製、輸入劣菸、劣酒,另當別論,依照情節會有刑罰或行政罰。
(二)有兩種情形,會排除上述的處罰規定,包括:
1.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如前面提到,「一定數量」是由財政部公告。
2.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但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這裡明文排除海關緝私條例之適用),則會有行政罰鍰。
這裡所謂的免稅數量,是指:
1.菸:捲菸1條(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
2.酒:1公升。
三、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私菸、私酒(明文排除海關緝私條例之適用):行政罰鍰。
一、在「一定數量」以內的私菸、私酒,不管是產製還是輸入,都不會落入行政罰或刑罰的範圍,超過需要經過許可:
1.菸:捲菸5條(1000支),或雪茄125支,或菸絲5磅。
2.酒:5公升。
二、在「免稅數量」以內的私菸、私酒,不需要向海關申報,也不需要繳稅。
1.菸:捲菸1條(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
2.酒:1公升。
菸酒管理法的介紹就到這邊,下次我們再來談談上面帶到的「海關緝私條例」。
※本文經授權,摘自《一起讀判決》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