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潛艦國造IDS的系統裝備商源,海軍要求台船、中科院與原廠,洽談規格性能、合理價格及技術轉移等事項,不得經過代理商或掮客媒介。(總統府提供)
對於潛艦國造IDS的系統裝備商源,海軍考量獲得保障與降低風險情況,已規定並要求台船、中科院與原廠,洽談規格性能、合理價格及技術轉移等事項,不得經過代理商或掮客媒介,海軍定期與台船、中科院進行「實支實付」的對帳,據指出,月前海軍與台船對帳時,發現台船有一筆是支付給代理商,有違不得有代理商媒介規定,該筆支出由台船自行吸收,所幸僅此一筆。
據指出,海軍規劃潛艦國造IDS的設計標案時,就已明確規範台船、中科院必須直接與系統裝備的原廠接洽,因此無論是美商洛馬、雷神、L3、ALION等國防工業公司,或是歐洲各國的潛艦系統設備製造商,都是透過國內代理商先與海軍聯繫後,經海軍安排時間,由原廠來台進行簡報,簡報的場合中國代理商是不得參與。
經海軍、台船與中科院評選確定設備後,並確認該廠商可獲得該國的輸出許可後,再與該廠商簽MOU(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合作備忘錄,待預算通過後再簽合約;在這個過程中,國內代理商的角色就是負責安排國外廠商來台與海軍、台船或中科院接洽的開會行程,合約簽訂後,國外廠商就會與國內代理商簽訂服務契約,也就是負責國外廠商來台的各項聯繫工作,以及生活食宿的行政服務,代理商是向國外廠商領取費用,而不是向IDS的主合約商來領取。
知情人士表示,以美商洛馬公司為例,該公司承攬包括F-16V戰機、劍龍級潛艦戰鬥系統性能提升案等國軍重要武器裝備,雖在台有分公司,但是每個專案還是會與國內代理商簽訂服務合約,由國內代理商來負責各項的行政聯繫等工作,美商的專案與技術人員來台則是開會與安裝各項系統。由於洛馬公司大部分都是執行國軍重要武器系統,因此國內合作的服務廠商,該公司也要求比照洛馬的安全管制,凡接觸該業務的人員,管制進入中國,其手機、通訊信箱都要接受不定期查核,來確保工作上機密不外洩。
該名人士指出,就因為國內代理商若與國外廠商簽訂服務合約後,這也代表其服務的時間,以IDS為例,若選擇了一項設備,合約簽訂後到未來維修等,最少也有10年,因此國內軍火商(代理商)的角力就在此,只要獲選採用後,其合作起碼5年以上,所以競爭糾紛由此而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