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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懶法官】5年無故延審45法案 法官俞力華遭判免職

王怡蓁 2019年08月15日 15:37:00
前桃園地院法官俞力華因審理時間拖延,在2013年到2018年期間,無故延遲了45件案件,15日職務法庭宣判,免除她的法官職務。(取自維基百科)

前桃園地院法官俞力華因審理時間拖延,在2013年到2018年期間,無故延遲了45件案件,15日職務法庭宣判,免除她的法官職務。(取自維基百科)

前桃園地院法官俞力華因審理時間拖延,在2013年到2018年期間,無故延遲了45件案件,侵害當事人受充分而有效的公平審判權力,又在一毒品案上審理前後反覆矛盾。15日職務法庭宣判,免除她的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工作。

 

俞力華因審理延遲,此事遭揭發後,經監察院彈劾移送職務法庭調查。職務法庭指出,俞力華被移送的理由有兩點,其中一點是2013年到2018年間,沒有理由就延遲審理進度,積案達45件。

 

另一點是,俞在一毒品案中,三次擅自修改判決時間,影響裁定的確實及公正性。且檢察官起訴罪名是最輕本刑5年的運輸第三級毒品罪,但俞兩次減刑外,認被告「宣告緩刑、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要件,因此可以開啟簡易判決,卻遲不結案,又稱在等查共犯,理由自相矛盾,案件遲延兩年多才結案。

 

職務法庭認為,俞在毒品案中,三次擅自修改裁定日期,影響裁定的確實及公正性。且在審理過程,檢察官明確告知對該案被告兩次減刑的理由,並不明確,在檢察官的多次反對下,仍改為簡易程序,有審理草率疑慮。後續的審理過程,又遲延兩年多,不終結的原因前後矛盾。職務法庭認為,俞處理該案件,態度輕忽、草率與前後矛盾,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嚴重影響司法公正性及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

 

對於45件案件延遲部分,職務法庭表示,俞未能妥善管理承辦案件進度,導致「無故未接續進行」繼續6個月以上,損及人民在司法上之受益權,影響當事人受充分而有效公平審判之權利,並損及人民對司法之信賴,上述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有懲戒必要。

 

職務法庭指出,俞的行為法院已多次通知改善,卻仍未遵守,一再反覆拖延辦案,影響一般人對法官形象的認知,也損害當事人的權益,俞也承認可能不適任法官一職,因此裁定不續任法官職務,應免除法官職務,轉任其他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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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俞力華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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