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高雄農田水利會長李清福(右)在涉嫌收取工程回扣款案,遭判刑十年定讞,但監委調查發現,有關李案的測謊鑑定有重大瑕疵,積極爭取再審。(取自高市議壇電子期刊)
前民進黨中常委、前高雄農田水利會長李清福在高雄縣橋頭鄉前鄉長任內涉嫌收取工程回扣款案,遭判刑十年定讞,自2017年初服刑至今,監委王美玉、仉桂美調查發現李清福案為冤案,要求法務部提再審或非常上訴卻遭駁回,14日二度提出,並獲監院司獄委員會支持。調查監委們發現,李清福案中,被法院做為判決有罪確定的重要依據為李清福等人的測謊鑑定,但相關測謊鑑定有重大瑕疵,應為一「無效鑑定」,因此要求再審。
調查監委們發現,在李清福案中被做為判決有罪認定的測謊鑑定,其中發生的諸多重大違誤,和在2017年已經聲請再審成功,且再審後判定無罪的電腦工程師賴廷政冤案的情況如出一轍,賴廷政案因測謊鑑定的重大違失而獲得再審,甚至進一步獲判無罪,也因此,監委們認為,同樣的,在測謊鑑定中亦有重大違失的李清福案,也應獲得再審或非常上訴的機會。
電腦工程師賴廷政冤案也是由監委王美玉和仉桂美共同調查,賴廷政冤案十五年得以獲得再審並平反的關鍵,就在於測謊鑑定出現重大瑕疵,而二位監委在李清福案的測謊鑑定中再度看到同樣的重大疏失。
其一,監委們調查發現,在李清福案中,調查局未經檢察官依法囑託而自行測謊鑑定,明顯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1項規定,應由法官或檢察官囑託鑑定的要件,違反鑑定程序,測謊鑑定應「不具證據能力」。儘管台灣高等檢察署向監院辯稱,該案被告李清福、張輝明等人實施測謊鑑定,應是承檢察官的「口頭指示」(囑託)辦理,並未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1項規定。至於最高檢察署則在回覆監院時,並未否認李清福案確實「未經檢察官依法囑託」。
調查監委們依據賴廷政案於再審確定無罪判決的文書中指出,被告賴廷政2002年9月17日接受法務部調查局測謊部分,再審確定判決中並未因賴廷政案是經檢察官指示發交調查局詢問,就認定同日進行賴廷政的測謊是經檢察官口頭囑託的鑑定,而是認定賴案未經檢察官「依法囑託鑑定」;顯見在李清福案中,台灣高等檢察署想當然爾地認定調查局對李清福等進行測謊鑑定是經檢察官口頭指示(囑託)的推論,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1項規定,已違反法定鑑定程序,不具證據能力。
其二,依規定,測謊鑑定報告應形式上符合測謊基本程式要件,包括經受測人同意配合,並已告知得拒絕受測,以減輕受測者不必要的壓力;測謊員須經良好的專業訓練與相當的經驗;測謊儀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受測者身心及意識狀態正常;測謊環境良好,無不當之外力干擾等五大要件,才予以實質的價值判斷,也才具有證明力。
監委們指出,在賴廷政案中,測謊對象身心狀況調查表明確記載被告賴廷政當時「緊張、未眠」現象,違反測謊基本程式要件,因此再審後並未認定賴案測謊鑑定的效力。
而在李清福案中,監委們勘驗檢測人員李復國施測錄影帶發現,李清福處於身心極端疲憊不適受測狀態、測謊環境吵雜、施測者李復國於正式測試開始後,質問被告李清福問題時,時有轉動測謊儀器上調整呼吸、血壓脈搏及膚電等反應訊號放大倍數之旋鈕等情況,李清福的測謊鑑定報告明顯已違反測謊基本程序要件,而在李清福案的判決理由認定上,明確載明將李清福測謊鑑定中否認收受回扣的反應認定為「說謊」,但事實上,該份測謊鑑定並不具證據力。
賴廷政案再審判決中,因法院認定該案未經檢察官依法囑託鑑定,且不符合測謊基本程式要件,「顯無證據能力」,最後做出無罪判決;監委們也認為,李清福案中的測謊鑑定,同樣未完成檢察官依法囑託鑑定的程序,更明顯不符合五大測謊基本程式要件,根本不具有證據力,所以監委們堅持李清福案應該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