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第一家有限公司」毒椒鹽案,22日最高法院審理後,將陳鏡如姊弟定讞,陳廷智則歷審均獲判無罪。圖為創辦人陳廷智40年前創業的攤位。(圖片取自台灣第一家臉書)
新北市土城區「台灣第一家有限公司」賣鹽酥雞起家,被控於2007年起將工業用碳酸鎂摻入胡椒粉、椒鹽粉等,在超市等通路販售,並提供全台3000攤鹹酥雞加盟店使用,創辦人陳廷智、次子兼總經理陳星佑、長女兼副總陳鏡如均遭起訴。
22日最高法院審理後,將陳鏡如姊弟分別判刑2年6月、2年定讞,並宣告台灣第一家公司判罰700萬元確定,沒收不法所得1億1595萬餘元。此外,陳廷智則歷審均獲判無罪。
根據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書,2007年起,陳星佑得知粉劑內添加碳酸鎂可防受潮,便向純佳有限公司購入允成化學工業公司產製之僅供工業使用的「A-102碳酸鎂」,加入純黑胡椒粉、純白胡椒粉等16項商品。並指示員工武玉姮販賣給不知情之下游客戶,共獲益約1 億1595 萬437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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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陳鏡如在申報台灣第一家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也涉嫌以分散收入並且漏記收入的方式來逃漏稅捐。全案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商業會計法》,陳廷智、陳星佑、陳鏡如3人均列為被告。
一審時新北地方法院依《食安法》判處陳星佑2年有期徒刑,陳鏡如被認定為過失犯,連同違反商業會計法被判刑1年,2人的父親、及公司創辦人陳廷智無罪。台灣第一家公司處罰金600萬元,沒收不法所得1588萬餘元。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承審合議庭認定陳星佑等人行為有影響民眾健康之疑慮,且犯後無悔意,改判陳星佑2年6月,陳鏡如2年徒刑、《商會法》部分無罪,陳廷智仍維持無罪,台灣第一家公司處罰金700萬元,並宣告沒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不法所得逾億元。
陳星佑、陳鏡如不服判決,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不過,最高法院認同二審判決,也重申只有「經主管機關許可」且「可供人食用」者,才是合法的食品添加物,於22日駁回上訴,陳星佑、陳鏡如判刑2年6月、2年定讞,2人確定入獄,台灣第一家公司判罰700萬元、沒收不法所得1億1595萬餘元確定。(蔡英文酸韓國瑜挺核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