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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教」大法官:賄選有沒有一例一休?

卓然 2016年11月08日 00:00:00
二審法院台南高分院宣布李全教「當選無效」一案維持原判,李全教將失去議員及議長職務。(翻攝自華視新聞台)

二審法院台南高分院宣布李全教「當選無效」一案維持原判,李全教將失去議員及議長職務。(翻攝自華視新聞台)

李全教是位頗受爭議的政治人物,如果不以人廢言,他最近所引發的司法實務見解,說不定能為台灣的民主法治做出貢獻,很值得法學及實務界探討。

 

前台南市議長李全教,業經台南高分院判決議員當選無效定讞,因為失去了議員資格,隨即被解除了議長職權,目前台南高分院正在就李全教涉嫌議長賄選案,進行刑事部分審理中。

 

就在即將進入交互詰問及辯論之際,辯護律師團引用《台南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所採「宣誓就職說」,認為最高法院對「犯罪構成要件」卻傾向採「有投票權之人」說,有擴張解釋及違憲之虞,而要求合議庭聲請釋憲。

 

不明究裡的人一定認為,這又是李全教為了拖延訴訟所耍的花招,事實上這其中確實存有法理上的疑義,有必要加以扒疏釐清。

 

刑事判決對「犯罪要件構成」之認定至關重要,最著名的判例就是陳水扁的「龍潭案」,法官於「法定職權」之外自創「實質影響力說」所為之判例,至今仍在法界爭論不休。

 

就以李全教所涉賄選一案來說,他在2014年11月29日當還台南市議員,12月5日中選會公告當選名單,12月25日宣誓就任隨即舉行正副議長選舉,由於南市綠大於藍,李卻擊敗賴神執政的綠軍,各界譁然,民進黨還因此開鍘5位同志,並由陳亭妃立委等人於次日告發李全教賄選。請注意這些期日,因為它和此案的法義爭議密切相關。

 

現在問題來了,民選公職人員究竟何時確認身分?是候選人宣布當選?還是中選會正式公告時?抑或是宣誓就職的當下?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在選民的心目中,也許開完票就算數了,有些人也許認為,中選會公告才具法定認證,更多人也許以為,宣誓就職才能起算。

 

根據檢察官的起訴書,他在投票前分別以三十到千萬元的金援,通吃藍綠參選人,被依《選罷法》「期約賄選罪」起訴。依據《台南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那個時候李全教還未參選議員,更遑論宣誓就任議員,當然也不具備「賄選」議長的「資格」。但台南高分院則傾向採「有投票權」之說為要件,意即你有投票權,不管你到時候投不投票,或是否因外力因素影響投票意志,都具備了「被賄選」的條件(類似男人的犯罪工具說?),這當然是一種此較寬鬆認定的見解。難怪李全教會指控司法服從政治,借他的項上人頭來獵巫。

 

依照這個見解,所有未公開的政黨補助(因為黨員有服從黨指示投票的義務),或個人及企業政治獻金,若有事後的「選民服務」,都有可能解釋為「期約賄選」,都有被網羅入罪的危險,而這正是台灣肉桶政治的濫觴,也是賄選文化以難以根除的原因。於是他想求教大法官,賄選莫非也有一例一休,為什麼別人做叫整合,他做就叫賄選?

 

解決之道,就是修法統一標準,中央地方一體適用,限縮模糊的空間,法界也宜形成共同見解,建立判例,則這一輪市長與議長的大鬥法,對台灣的民主法治,未必沒有正面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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