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於迅速立「難民法」庇護香港難民,更好的方法應該是直接修改「港澳條例」,把現在港澳條例第十八條接納受政治迫害港人的條款直接擴充為特別專章。(湯森路透)
香港的九月已經腥風血雨,台灣在反送中運動爆發之後已經出現制定難民法接受香港人庇護申請的提議,黃之鋒在遭到逮捕釋放之後,也撰文呼籲台灣制定難民法。我贊成黃之鋒的論述,台灣政府在當前的個案處理之外,在制度上還沒有任何法律機制系統性的給予身家安危處於絕境的香港人幫助。眼見香港今後大規模逮捕暴力清算已經成為常態,基於人道責任和國家利益,立法院在九月開議後應該迅速檢討修法方向。
不過,相對於迅速立「難民法」庇護香港難民,更好的方法應該是直接修改「港澳條例」,把現在港澳條例第十八條接納受政治迫害港人的條款直接擴充為特別專章。
十年前我曾經短暫集中研究過日本的「特別永住者」制度,這個制度是基於歷史和政治因素而存在於日本的特別居留制度。最早是用於處理二戰結束後留在日本的韓國(朝鮮)人和台灣人的身份問題,但後來因為朝鮮半島發生白色恐怖和韓戰,許多韓國(朝鮮)人流亡日本,日本接納了二十萬左右的政治難民,最後給予他們「特別永住者」的身份。
為什麼修改港澳條例十八條加入「特別永住者」專章相對於「難民法」妥當?第一,台灣不是聯合國難民公約的成員,無法核發可通行世界的難民護照,即便台灣訂定難民法以難民身份庇護香港人,對他們往後行走國際的移動自由沒有幫助。第二,香港今後局勢特殊,如果訂定難民法,因為難民認定要件和程序必然嚴格整體適用,香港人是否符合難民庇護條件,以及是否可以即時獲得庇護都會有問題(如果難民認定要件寬鬆,那會在面對中國人申請的時候成為國安問題)。
第三,正是在立法工作上,難民法涉及普遍性和配套制度疑慮,草案過去卡關已久。現在接納香港人事關緊急,應該在法律上開啟特別制度處理,沒有必要再為了其他疑慮而卡在涉及整體的「難民法」上進退維谷。直接用港澳條例立刻接納避難香港人,同時在下個會期內修法加入「特別永住者」專章,否則跟中共港共比抓捕抗議者的速度真的來不及。
第四,比照日本的「特別永住者」,它是一個比「難民」更優惠也更符合流亡香港人需求的法律身份。因為在台港人避難來台必須面對各種生計和尊嚴問題,基於完全人道考量,用港澳條例訂定基於特定政治因素而接納來台的「特別永主者」,應該給予一、永久居留權;二、與台灣公民同等的工作權和加入全民健保等社會安全制度的權利;三、與台灣公民相同的入出境待遇;四、給予居留一定年限後的應考試和服公職權;五、給予居留一定年限後的投票權和參政權;以及六、設定特殊簡易歸化程序,在居留台灣滿一定年限且通過審查之後,可以以簡易程序歸化為「台灣公民」(是否歸化台灣涉及個人選擇,即便不選擇歸化,仍然受保障可以以最接近公民的特別永住者待遇在台灣生活)。以上的一切加總,會是相較於「難民」更加優惠的居留身份,但審查上,當然必須是僅限於有遭受中港共迫害之虞的香港人,才能給予「特別永住者」資格。
二十世紀初期,美國接納逃離迫害和大屠殺的猶太人,猶太裔美國人成為今天美國金融和產業的中堅;二十世紀中期,美國再次接納逃離共產主義迫害的古巴人,傑出的古巴裔美國人積極參政,成為今天美國愛國者政治思想陣營的中堅。我們若在難友最危急時刻伸出溫暖的手,今天這些正在香港街頭流血的香港青年之中,五十年以後將會出現堅定捍衛台灣的國族金融資本家,也將會誕生台湾版的馬克・盧比奧。
作為大國邊陲的台灣,在歷史上橫跨不同的時代,成為無條件接納鄰近區域的人民因為各種原因而必須離開故土,以追求生存、自由、以及免於恐懼的目的地。這些成為了我們台灣人基因的一部份,更是我們之所以是一個驕傲的多元文化國家所捍衛和擁抱的核心價值。
台灣人,香港朋友現在處境極為艱難,該是向世界證明我們真的是「好國好民」的時候了!
※作者為日本京都大學法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