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懲會前委員長石木欽(紅圈處)委任律師20日發函給司法院長許宗力,批他「失職操弄」,提前洩密一事。(取自民視新聞台)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前委員長石木欽涉嫌與友人佳和集團董事長翁茂鍾不當宴飲,提供法律意見,並涉嫌在翁訴訟期間購買其公司股票,石木欽自行請辭獲准。17日司法院人審會決議送監察院。石木欽委任律師20日發函給司法院長許宗力,批評他「失職操弄」,要求許宗力徹查案件提前洩密一事,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
石木欽20日透過律師發函給許宗力,標題為「失職操弄並縱容調查報告有關資訊洩密一事,請徹查改善並復」,他認為許宗力身為院長在處理他的請辭案上有瑕疵,包含在人審會調查前的新聞稿中露出他的全名,並指稱他嚴重違反法官倫理,傷害司法形象,未審先判,破壞人事審議體制的客觀公平。
石木欽認為,在人審會前,部分媒體先登載重要的調查內容,刊載詆毀名譽的醜化標題,他認為洩漏應秘密的資訊,已詆毀他的名譽,且藉此影響人事審議委員判斷。
他表示,許宗力身居要職,縱非洩密者,也有監督不周的疑慮,導致應保密資訊外洩,事後也未制止澄清,因此委任律師發文,請許宗力採取適當做法,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
一、許宗力身為司法院院長及人事審議委員會主席,依司法院組織法第7條綜理院務及監督所屬機關,理應知悉政風機構執行行政調查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十九點規定,執行行政調查時,不得逾越行政調查之目的,對於相關人員有利及不利之事項,應一律注意,並應秉持公正客觀及超然立場執行職務;且因執行行政調查所知悉之資訊或持有之資料,不得無故洩漏或交付。
二、然許宗力在處理本人請辭案,顯有下列疏失:
(一)108年9月13日司法院在人事審議委員會調查前,逕予公布本人全名,並發布新聞稿略謂:『86年7月22日起至103年6月20日之期間…涉嫌為其翁姓友人就訴訟案件提供法律意見,於相關案件繫屬中,與之多次宴飲及不當往來,嚴重違反法官倫理,傷害司法形象……。』云云,顯然有違前述要點,且有未審先判之營造羅織情事,嚴重破壞人事審議體制之客觀公平。
(二)更有甚者,人事審議委員會會議訂於108年9月17日上午10時30分召開,然中時電子報於開會前一日,竟刊登篇名為『一封檢舉信成揭開石木欽案的關鍵』之新聞,登載本案重要資訊;而人事審議委員會開會當天上午6時58分,復有鏡傳媒將調查案情鉅細靡遺地作成系列報導,並附加與事實不符詆毀本人名譽之醜化標題,顯見,該員及所屬不法操弄洩漏應秘密之資訊,詆毀本人名譽且藉此影響人事審議委員判斷。
三、許宗力身居要職,縱非洩密者,亦有監督不週,以致應保密資訊不當外洩,且事後亦未加以制止澄清……,等嚴重失職。
四、為此,特委請律師發文予該員,請即時採取適法處置,勿再放任縱容前揭不當違失,以免遭追究民事、刑事…等責任。」等語。
本律師檢視當事人提供文件,核無不合,爰代函達如上,敬請依文辦理,以免訟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