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近日預告修正「台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未來政務官及公務員過境中國需事前申請。(資料照片/鄭宇騏攝)
內政部日前預告修正「台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明定政務官及公務員過境中國也需事先申請,但排除香港轉機;內政部指出,其實早在2017年1月陸委會早已函釋,現僅是完備法規。
自2006年起,政務官及公務員進入中國需要事先申請,另外除經主管機關同意,也需要向內政部遞交申請表。內政部此次修訂「台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除探親、業務交流、主管機關同意出席專案活動或會議外,未來公務員、政務人員、地方首長若轉乘經由中國機場、港口的飛機、船舶到其他國家地區也需事先申請。
過去公務員赴中返國後,還需填寫「返台意見反映表」,清楚寫出赴中時間、地點與次數,並回答「是否遭刺探國家公務、機密事項」等題目。
此次內政部將該表更名為「返台通報表」,並新增「是否與原申報接觸對象以外之大陸地區黨政軍人士接觸」、「是否受邀擔任大陸地區黨政軍或政治性機關等職務或成員」、「是否遭遇要求進一步聯繫大陸地區人士」、「是否遭遇羈押、逮捕或限制行動」、「是否變更原行程及活動」等應通報事項。
新修法中也指名,「返台通報表」須在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中國返台後,7個工作日內填寫完畢,若在中國有遭受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手段,則需要在通報表載明,必要時各機關得請法務部調查局協助處理。
而對於班機因天候等不可抗力因素迫降中國機場,內政部表示,移民署初步認為應可事後報備,後仍須與陸委會等單位協商。陸委會在2017年1月早已函釋相關法條,內政部說明,現只是完備法條,預告期結束後,將回到部內討論研議,並按照程序將修正案送到立院備審。(嚴德發駁高教機「勇鷹」擁英:和政治無關)